我國的體育機構和個人,往往是在出了事之后,才意識到律師的重要性。
與多位體育、法律界人士溝通后,懶熊體育得出了這樣一種判斷。
將2020年當作“中國體育法律元年”或許是一種武斷的、甚至滯后的結論,畢竟早在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就赫然問世,也早有法律人士在體育領域有過長期研究和實踐。但這些都沒有像去年的法律案件一樣,在體育圈引起如此大規模的關注。
從孫楊被禁賽八年到獲得重審機會,從CBA天價罰單到中國喬丹、紅牛案,從英超起訴PP體育再到PP體育反訴,從遼足球員“討薪難”到中超改名……體育產業不景氣的2020,法律糾紛卻顯得異常扎眼。

▲遼足球員討薪。
亡羊補牢成了中國體育的必選項。大連人足球俱樂部法務經理閆大勇向懶熊體育介紹,隨著足球領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足球領域的仲裁案件也呈現遞增趨勢,于是很多中超俱樂部越來越重視這方面的工作,包括加大法務部門的建設力度。
需求之下,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開始關注體育產業,也有越來越多的律師對外表態要做專職體育律師,懶熊體育采訪了多位體育法律的從業者,希望了解這個小眾領域背后的機會和人。
“體育律師”是一個偽命題嗎?
不少從業者表示,相對于其他法律領域,體育法律在三四年前還是個非常冷門的話題,不過近年來,確實有越來越多人產生了對體育法律的興趣。
然而進入實操領域,“體育律師”的工作并不容易。2018年的一樁外教討薪案足以說明問題。一開始,代理案子的蔡果律師并沒有覺得這是一個多么困難的案子,但操作過程中,體育糾紛的獨特性開始顯現出來。她發現,FIFA的管轄權、以及其規則在中國法律體系下的適用性,其實涉及到更多復雜的理論問題。
花費大量時間研究之后,申訴卻遇到了更現實的困難。由于《體育法》中規定,相關糾紛應由體育仲裁機構審理,法院起初拒絕受理這一案件。但事實上,中國根本沒有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體育仲裁機構”。
在好不容易最終立案成功后,接下來就是不斷的駁回與上訴。幸運的是,蔡果發現,越高一級法院的法官越重視這一案件,并愿意探討背后深層次的理論問題,“這個時候你其實是在跟他做交流,而不是他在審理。”
最終,由于案件背后涉及國際法等更重大議題,這樁金額“僅”40萬元的欠薪案甚至被報到了最高法院。
這就是體育法律的復雜性,既作為交叉學科,又涉及國際法(尤其是瑞士法系)與中國法律的兼容性、管轄權等問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專業研究生康欣卓告訴懶熊體育,“之前覺得體育法跨學科性比較強,所以顯得缺乏“專業性”,但后來發現它真的非常復雜。”在學習中她漸漸了解到,很多問題現實中還在摸索階段,許多復雜問題亟待解決。

▲中國足協官網有仲裁入口,但執行依然遇到困難。
前文提到的體育仲裁機構就是其中一大困難。《體育法》曾授權國務院制定仲裁相關規則,但二十多年來一直沒有出臺,到如今授權早已過期。而現階段各協會的“仲裁委員會”,并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執行時面臨很多障礙。
“歐洲很多國家都有相應的體育仲裁機構,運動員如果對裁決不服還可以去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整個程序是非常清晰的。”劉佳賀律師曾在歐美學習體育法律,并在國際體育組織從事法律工作,“而我們現在連申訴的流程都還沒有順下來。”
機制的建立是一項龐大工程,而這也只是體育法律諸多議題中的一小部分。毫無疑問,這個領域需要人才,但門檻卻不低。相較于法律界,體育人士可能對這個領域有更大的天然興趣。體育留學機構WEsport向懶熊體育介紹,會有一些體育背景的學生咨詢體育法律的留學機會,但這些專業大部分都要求學生的法律背景,所以對體育出身的申請者來說并不容易。
總體而言,雖然近些年體育法律收到了更多關注,但這仍然只是法律行業里的一個小眾領域。孫茂成律師告訴懶熊體育,國內目前最頂尖的“體育律師”年收入能達到500萬至1000萬元,但對更多有興趣致力于體育事業的律師而言,門檻其實不低,而且真正進入需要很長時間去沉淀。
律師為業務服務,機會的大小取決于產業本身收否發展充分,如此一來,體育法律領域和體育產業一樣,都還需要長期發展。而這種發展本身,其實就是解決一個個問題的過程,體育法律依然面臨不少“疑難雜癥”。
機制監管VS自由化,并不矛盾
制度建立的出發點往往是為了“保護”,但現實中,它也可能“限制”了運動員和體育機構的利益。
體育行業最上位的法律《體育法》成稿于二十多年前,因此與之配套的法規與制度,現階段已無法完全滿足越發市場化、職業化、大眾化的體育產業需求,可以說,體育行業最核心的問題可能就是產業和事業的矛盾。高妍律師認為,由于協會掌握著絕對的話語權,并其管理帶有強烈的行政主義色彩,企業在運動員以及賽事的市場化開發方面,往往存在諸多困難。
以場館為例,高妍認為《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雖然強調了公共體育設施的服務屬性,但對于場館的出租管理卻未出臺具體辦法。在激發公共體育場館活力的企業運營發展趨勢下,如果能把必須提供的、不得提供的服務加以明確,對于計劃接手運營這些體量巨大的公共體育場館的主體而言,可能更容易放開手腳。“至少接手場館之前,能有更清晰的預期。不然當面對一個無法判斷的東西時,進入市場的人其實是很猶豫的。

不過體育場館經營者也迎來了利好消息。《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在立法地位上得到了正式確立,體育運動中的傷害責任劃分有了更清晰的判別依據,這將有利于相關案件糾紛的解決。
法無禁止即可為,立法者需要結合體育行業實際來明確細則。對一些行業協會而言,一些處罰決定的合理性也有待提高。董雙全律師表示,針對一些大額處罰或糾紛,如果能讓協會舉行相應的聽證會,給相關方展示觀點和理由的機會,最終的處罰也會更有說服力。
不過相比與場館、賽事等大型事務,中國大部分體育法律從業者真正在做的事,其實還是合同糾紛。
高妍介紹,隨著協會的改革,雖然對于賽事的管理更趨于規范化,也出臺來一系列的格式合同,但也因此導致律師在審核這類合同時無法充分擬訂個性化的條款。對于正在邁向職業化的中國體育來說,其所隱藏的問題可能就無法通過事前約定予以解決。
而對于習慣了在協會的“羽翼”中成長起來的俱樂部來說,這也未必是件好事。多位從業者都認為,俱樂部、經紀人在運動員合同的處理上是比較粗放的,這也是許多合同糾紛的導火索。尤其是涉及到外援、外教的糾紛,由于對方往往有更專業的經紀、法律團隊,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力量并不均等。
早期缺乏對法律的重視,導致了國內俱樂部在糾紛中的被動,在國際仲裁中的失利,更加深了國內俱樂部對國際仲裁的不信任感,長此以往,更造成一個惡性循環。
好在俱樂部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國內足球俱樂部的經濟狀況,一定程度上正在“倒逼”其提高對法務問題的重視,過去很多俱樂部承擔得起這些經濟損失,然而在體育資本遇冷的這兩年,陷入糾紛會讓俱樂部陷入越來越大的困難。這種情況下,早花幾萬元,比最終賠幾千萬要合算得多。
經過幾年的總結,國內體育法律從業者已經漸漸找到了處理FIFA規則與中國法律適用性問題的共識。
法律人士在努力,但體育法律規范化的發展其實側面反映了中國體育職業化的水平。簡而言之,建立機制與發揮專業人士創造力,缺一不可。
“體育行業如果能有更多商業模式的創新,更多復雜的法律關系也會出現。“高妍說,“相反,如果這個行業不活潑的話,其實我們也很難發揮自己最大的價值。”
“舞臺邊緣的人”
“體育律師”這個名次第一次被大眾認知,其實還是發生在孫楊案。在二審中,中國律師和翻譯的表現很難令人滿意。
閆大勇律師表示,在國際體育仲裁中,一般會先把仲裁員信息發送給雙方,無異議之后才會繼續進行。然而不知什么原因,在二審中孫楊方律師并未對仲裁員“種族歧視”問題提出異議。但在向瑞士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過程中,由于新律師團隊的出色工作,案件得以發回國際體育仲裁庭,另行更換仲裁員重審。

這個案例充分體現了中西方文化背景、法律理念的一大差異。劉佳賀律師解釋,“歧視”在西方是非常重要的一類案件,但中國法律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非常少。
孫楊案的背后是中國體育對國際仲裁“低參與度”的體現,在目前的國際仲裁中,中國律師也只能更多地擔當輔助類角色。除了外語水平,從業者也普遍認為,國際仲裁是體育律師最難的“高階”業務。
作為國內為數不多的在國際體育組織工作的法律人士,劉佳賀認為,“如果我們真想做好這個領域,應該走出去,到歐洲去FIFA、CAS里歷練。只有遇到具體的案例,才能明白那些條文的真正意義。”
而對于剛進入這個行業的律師而言,與知識產權、肖像權等其他法律領域結合較深的業務也許是一個好的入門選項。但由于體育有一定的知識門檻,這個小眾領域也需要深耕耘、慢收獲。
歸根結底,體育產業的核心是比賽和運動員,律師更像是站在“舞臺邊緣”的人,體育法律領域的進步是體育行業發展的一部分。當然,對個體而言,成為一名優秀的體育律師同樣需要機遇。
蔡果律師向懶熊體育講述了瑞士體育律師貝納斯科尼的故事,后者如今頻繁出現在CAS和FIFA的各種裁決中,是國際體育仲裁領域最知名的大咖之一。二十多年前,貝納斯科尼只是一名喜歡體育的年輕律師,出于興趣經常參加體育法律的研討會。在一次發言后,坐在他隔壁的一名歐足聯的年輕職員對他贊賞有加,兩人互相欣賞。
而那位歐足聯的年輕職員,叫做因凡蒂諾。
(應受訪者要求,高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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