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體育運動及賽事突出的規則屬性,體育熱點事件常與法律產生交集,法律人參與體育事件的點評、分析也日益增多;以往自成一格的“體育圈”法律意識開始覺醒,愈發關注法律與規則問題,且越來越多的運動員、教練員等體育行業從業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正當權益,并借助媒體對不解的現象提出自己的質疑。
從法律人的視角看來,質疑的出現并非“壞事”,因為這恰恰是推動一個領域規則優化、制度建設的加速器。 在美國,正是運動員們對自身權利的不懈爭取(比如摔跤運動員Matt Lindland 與 Keith Sieracki提起的仲裁/訴訟馬拉松),促使美國奧委會反思自身規則的漏洞并予以補正。再把視線轉向歐洲,正是馬術運動員Elmar Gundel在大約二十年前堅持挑戰自己不甚滿意的CAS裁決,促使了CAS對自身機制的反思并進行了根本上的改革,從而進化為如今被廣泛認可的“世界體育最高裁判者”(當然,它仍然并非完美)。也正是速度滑冰運動員Claudia Pechstein在國際國內層面不厭其煩地發動法律程序,為運動員們爭取了公開聽證的權利——如果不是因為Pechstein系列案件,我們恐怕無法對孫楊在CAS的公開聽證一窺究竟,也就無法像今天這樣,在中國,第一次對孫楊案所涉的體育治理、體育仲裁等事項展開充分討論。
上述世界各地的經驗說明,對質疑敬而遠之,不如坦誠面對——在這個過程中,透明、誠懇地直面現階段的不足,保持與當事人,與媒體的積極溝通,價值遠勝于諱莫如深或避之不及。2019-2020年度,體育與法律更深入的互動是令人鼓舞的趨勢——事實上,法律人積極參與體育規則的制定、解讀,由專業人士解決體育行業類法律問題并探索爭議預防途徑,是體育產業發展最理想的方向,亦是職業體育發達國家所呈現的業態。
在為上述發展趨勢感到欣喜的同時,我們也意識到,法律對體育的參與、研究、滲透尚遠遠滯后于商事領域——但這并不是中國的特例,任何國家或地區沒有例外。這與體育活動相較商業活動屬于社會較高層次需求相關。體育產業的發源與繁榮,必定是建立在溫飽需求已得到滿足之上。換言之,只有當人們擁有了可供娛人娛己的閑暇與財富,體育產業才可能有長足發展的空間,并釋放業內期許的潛力。
2020年,新冠疫情對體育產業的打擊是空前的,也冰冷了不少中國體育人的一腔熱血。但只要認識到體育作為“產業”本質是建立在較高層級需求之上的,體育行業的同行者們也許能更客觀地判斷本產業的本土發展現狀,更坦然地面對現時的艱難,去掉泡沫,從而更理性地對未來進行決策。

對國務院系列體育政策的歸納梳理
自2014年起,國務院層面頒布的一系列體育政策,主要是2014年10月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簡稱“46號文”、2018年12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競賽表演產業的指導意見》,簡稱“121號文”、2019年8月10日發布的《體育強國建設綱要》,以及2019年9月4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簡稱“43號文”。
對上述國務院系列體育政策進行歸納,有助于提綱挈領,幫助國內外讀者理解國家層面對體育產業定位的變遷,即從一開始的“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見46號文)擢升至“國民經濟支柱型產業”(見121號文與《體育強國建設綱要》)。
通過提煉國務院系列體育政策的主要內容,《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20)》總結了五項改革方向:(1)簡政放權,發揮市場作用;(2)掃清政策障礙,清理不利改革的法規制度;(3)深化體育行業協會改革,推進其與行政機關脫鉤;(4)推進職業體育改革,發展職業賽事,鼓勵職業聯盟,鼓勵運動員和教練員的職業化發展;(5)確立體育無形資產的商業價值,推動相關權利市場化運營。
客觀評價,國務院系列體育政策并非一紙空文:
(1)46號文取消了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直接促進了中國體育賽事行業的興旺,釋放的政策紅利亦促成了中國資本對海外體育資產的收購熱潮。
(2)國家體育總局于2019年12月16日印發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截至2019年11月30日),系統整理了體育相關的法律或規范類文件,為相關研究及工作提供了難得的資料;并且,體育總局同時廢止了13個不合時宜的規范類文件,其中包括3個有關中國國家隊運動員商業活動管理、商業權利權屬以及比賽獎金分配的規范,為“挖掘體育明星市場價值”掃清部分障礙。
(3)從體育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角度,中國足球協會已于2015年做出表率,開始社會團體化運營;中國籃球協會也于2017年脫離籃球運動管理中心獨立運行。
(4)推進職業體育方面,足球與籃球仍需司職前鋒。中國足協組建中超職業聯盟已是箭在弦上;中國籃球協會亦完全退出了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即CBA聯賽)的運營,CBA聯賽也在2019年迎來了品牌升級計劃元年。
(5)在保護體育無形資產方面,國務院系列體育政策為確定體育無形資產的財產屬性并加以法律保護提供了政策依據,例如,121號文確認了體育賽事播放收益(即通稱的”轉播權“)由賽事主辦方或組委會與轉播機構分享,填補了上述政策出臺時法律層面的真空。一段時間以來,體育賽事網絡直播權益無法依據修訂前的《著作權法》得到有效保護。隨著2020年4月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央視訴聚力傳媒”案件的宣判,2020年9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央視訴暴風集團”(涉世界杯賽事)、“新浪訴天盈九州”(涉中超賽事)兩起典型案例判決,2020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NBA訴愛奇藝”案件的宣判,標志著我國法律將體育賽事網絡直播權益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疇。2020年11月,《著作權法》修改正式通過,體育賽事節目從此可作為“視聽作品”受到法律確定的保護。至此,我國法律層面對體育賽事播放收益的保護塵埃落定。
在肯定上述體育政策引領的發展趨勢同時,我們也應理性承認其間的曲折與反復:比如中資對海外體育資產的收購熱潮中曾出現的非理性投資傾向、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準入放開后曾出現的無序競爭;體育協會全面脫鉤似乎尚未在計劃的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超聯盟迄今尚未宣布正式成立。
上述“曲折與反復”的例子,是對中國體育發展進程的客觀記錄 。事實上,任何改變,在任何國度或文化環境中,均是螺旋式推進的,“曲折與反復”是常態而非例外;更何況,體育在中國有著特殊的歷史和背景,向著“市場化”、“商業化”、“職業化”方向轉變殊為不易。我認為,對于曲折與反復,管理者可更為坦率地直面不同意見,對某些質疑提供必要的解釋,并拿出務實的行動;大眾也無須對某些不足反應過度。客觀記錄中國體育爭議解決的年度發展,從法律和規則角度為公眾呈現體育行業在我國大環境下的前行歷程,引發有深度的思考和探討,為管理者提供建設性參考,是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簡稱“北仲”)編著《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20)》的創作初衷。(全文下載鏈接見文末)

從“爭議解決”角度評析中國體育
也許有人會問,“爭議解決”僅僅是法律的一小部分;“體育爭議解決”更是所謂“體育法”細微門類的更小分支,置于整個法律版圖中微不足道,為何要透過“爭議解決”觀察中國體育呢?我想,對這個問題最恰切的回應,可通過孫楊和寧澤濤這兩位游泳名將在職業生涯巔峰遭受重挫的案例中窺斑見豹。雖然他們遭受挫折的緣由不同,但卻凸顯了一個共性,即我國運動員(甚至是頂尖運動員)普遍不擅長處理不同意見(即“爭議”),亦缺乏專業團隊輔佐。孫楊因與檢查人員發生分歧,造成違規;寧澤濤則是因為贊助商之間的糾紛,以及未能妥善處理己方與管理者之間的分歧而憾別泳壇。
孫楊的案件上升為國際法律程序后,更突出地顯示了他作為我國頂尖運動員(及其保障團隊)對所有運動員應知曉的反興奮劑基本規則不熟悉;對待仲裁程序的態度(如在聽證時未經允許隨意喚人入場翻譯)予人印象該運動員缺乏對規則和程序的敬畏。公眾對孫楊的批評已足夠多,我認為他和團隊不可能毫無觸動。但我們也應反思——是什么導致了我國頂尖運動員在國際程序中表現“業余”并最終付出昂貴的代價?我國體育治理中,當運動員與管理機構發生爭議,或者運動員與其他市場主體發生爭議,“爭議解決”程序的缺位,或許是導致孫楊沒能專業應對國際法律程序并為自己作有力辯護的原因之一。
同理,寧澤濤自2015年喀山世錦賽摘金后成為中國最炙手可熱的品牌寵兒,到折戟里約奧運,從國家隊被退回省隊,直至2019年退役憾別泳壇,在很大程度系因各利益相關方未能妥善處理其個人贊助品牌與游泳項目團隊贊助品牌的競品之爭,直接影響了該運動員的競技與備戰。寧澤濤對贊助品牌競品之爭的負氣處理反映了我國明星運動員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但他處理的方式卻激化了他個人與集體之間的矛盾,他也為此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反思沖突的根源,或許可追溯至競技體育的行政化管理,導致作為被管理者的運動員個人利益需服從于集體利益,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界限模糊。
由于我國體育爭議解決程序的缺位,一旦運動員與作為管理者的組織(如單項協會)產生糾紛,運動員處于“被管理者”的劣勢地位,難以與管理者平等溝通,也缺乏制度支持以仲裁、調解等正當程序解決爭議。運動員若不服從管理者的決定,唯一的結果即是矛盾白熱化,運動員離開集體,雙方難言共贏;對于頂尖運動員的離隊,又何嘗不是集體的損失?
在一段時間里,各自擁有大量粉絲的孫楊和寧澤濤頗具泳界“瑜亮”的勢頭,他們的相繼受挫令人唏噓。國務院43號文提倡“挖掘體育明星市場價值”——上述案例可見,要實現這一目標,應明確運動員與集體的權利界限有規可循,妥善處理相關爭議確保程序正義。只有當體育明星的市場潛力真正得到釋放,其所屬協會或國家隊的商業價值才能整體提升。從這個角度,體育明星“個人”與“集體”的利益是一致的。
孫楊與寧澤濤的案例彰顯了在我國體育行業中建構爭議解決途徑、確保程序正義的必要性。對此,《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20)》在第四部分“熱點問題觀察”中作了詳細論述,并參考美國、英國、加拿大模式提出了建議。同時,文章也通過分析中國籍球員起訴大連超越足球俱樂部系列案件,聚焦此類案件中球員(或教練)時常面臨的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三不管”的管轄權真空。大連超越系列案件中球員的窘境一再重復,最近一次是球員向遼寧宏運足球俱樂部及相關實體追索欠薪的案件,進一步展示了目前體系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體育協會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或構建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曾為懶熊體育撰寫了孫楊公開聽證會現場專欄。(延展閱讀:親歷孫楊案公開聽證:規則理解是裁決關鍵 | 法律專欄)
綜上可見,體育產業、體育法以及體育爭議解決均呈現出高度國際化的特征。孫楊案為國際體育仲裁程序,其國際化特征自不必說,但除此之外,該案體現的國際國內規則的銜接與適用位階應引起高度關注;承認與執行CAS仲裁裁決是我國法院對國際條約(《紐約公約》)的直接適用——可喜的是,我國法院正確理解及精準適用《紐約公約》已十分嫻熟,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該案尚未涉及的新問題,即《紐約公約》是否適用于CAS裁決作出的紀律處罰;大連超越案雖是國內訴訟案例,但因為FIFA置頂足球治理結構,要求我國法院、中國足協以及從業者厘清國際組織(FIFA)規則及其與中國法律的盤根錯節之處。
體育法的高度國際化歸因于體育本身超越國界的屬性——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參與者必須遵守統一的比賽規則與行業規則,方能在奧運會或世界杯等國際賽事上以國為單位進行對抗,使超越政治的國際體育交流成為可能,構筑了國際體育基本格局。體育的國際特性要求國內決策者必須將相關事項置于國際大背景下做出決策,以確保國際體育規則得到遵守,否則可能會失去參與某些體育賽事(或項目)的資格,或得出在體育視角下“奇怪”或不合理的結論。
體育的國際屬性使其成為了國與國聯結的紐帶;體育法及體育爭議解決也成為了國內法與國際法接軌的橋梁。事實上,《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20)》的兩位共同作者分別來自當今世界最大的競爭對手——中國和美國,并最終共同創作了一篇兩人均滿意、認可的作品,亦是跨越國界和文化藩籬合作的例證。突破國界、文化甚至意識形態的桎梏,攜手合作,可能實現,也必須實現。只是在此過程中,必然先經過定分止爭、求同存異,才可能“美美與共”,這也是“爭議解決”領域獨特的魅力。
最后,我要特別感謝北仲率先給予“體育爭議解決”這一尚不為大眾了解的領域深入解析的機會,以及首次接納外籍共同作者的開放心態。12月25日(周五)下午2時至4時,《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20)》發布會將以線上形式舉行,邀請到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學教授王小平老師、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長期訪問杰出學者范思深(Susan Finder)教授,以及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制度建設負責人周大行先生擔任點評人,歡迎點擊閱讀原文或掃描下圖二維碼報名參與。《中國體育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20)》全文,請點擊該鏈接下載。


聲明: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懶熊體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