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艾倫要離開遼寧隊一事,前一陣在網上炒得熙熙攘攘。遼寧隊握有“殺手锏”,只要頂薪報價,郭艾倫就無法轉會其他中職籃(CBA)球隊。頂薪續約基于“工資帽”規則,郭艾倫無法與遼寧隊談更高的報酬,遼寧隊出價更高也會受到CBA處罰。
在“工資帽”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根據聘用合同,郭艾倫應受遼寧隊頂薪獨家續約權的約束,不得隨意轉會;反則,頂薪獨家續約權條款無效,郭艾倫可提出更高的薪資要求或正常轉會。因此,“工資帽”的合法性對此案尤為重要。

▲郭艾倫一條微博評論讓雙方矛盾公開化。
一、“工資帽”概論
“工資帽”(salary cap)是體育聯盟常見的財務管理規則。職業聯賽俱樂部的財務收入取決于成績的高低和吸引多少球迷到場觀賽,而獲得好成績和吸引球迷的捷徑,就是高薪聘請超級球星加入球隊。因此,球隊不斷提升球星的薪資水平,薪資支出入不敷出,導致難以為繼。“工資帽”規則因此應運而生,對球員的薪資進行控制,保證聯賽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四大職業聯盟實行“工資帽”,英超俱樂部和歐足聯也實施類“工資帽”制度。
由于各隊嚴重虧損,為了迅速遏制俱樂部球員薪資成本增長過快的趨勢,CBA于2020-21賽季開始實施“工資帽”規則。
“工資帽”分為“硬性”或“軟性”的兩種。“硬帽”確定了球員工資限額,對整個球隊的總額進行限制或對球員個人的薪資做出限制;“軟帽”只是限制俱樂部薪資支付應占收入的比例,沒有固定限制數額;有些聯盟的“工資帽”則選擇“軟硬兼施”。
無論軟硬,“工資帽”都會限制俱樂部用人的自由競爭,妨礙球員自由流動或獲得更好的工作機會,具有反競爭效應,需根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視。
二、法律適用
合法性審視的第一步是,“工資帽”作為一項體育聯賽的規則,是否應適用反壟斷法。業內早先的觀點認為,反壟斷法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不應適用與體育賽事有關的規則。
1922年美國法下的Federal Baseball一案中,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職業棒球運動不是跨州的商業活動,不應適用反托拉斯法。歐盟也有類似的觀點,在1974年Association 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的判例中,歐盟法院認為,體育規則,即使與經濟相關,也不應受競爭法的管轄,因為這屬于體育規則,與歐盟的經濟活動無關。
后來,職業體育更趨商業化——運動員與運動隊簽訂聘用合同、聯盟或其所屬俱樂部從事各類商業開發活動,體育聯盟已經將贏利作為自己的經營目標。美國法院認為,像美式足球(橄欖球)、籃球和拳擊等職業運動應受反托拉斯法的管轄,因為他們從事很多跨州的商業活動。歐洲法院后來也多次闡述,體育運動一旦涉及經濟活動,將受歐盟法律管轄,包括競爭法。
我國也把體育聯盟與經濟有關的規則納入反壟斷法視野。最近,最高院對中超公司授權官方獨家圖片合作機構案進行了反壟斷法審查并做出終審判決。“工資帽”作為CBA的財務管理政策,具有明顯的經濟屬性,不同于比賽規則,顯然應受反壟斷法管轄。

三、規則的反競爭性
既然“工資帽”受反壟斷法管轄,下一步要看其是否為法律規制的行為。CBA聯盟由20家俱樂部聯合投資設立,實行商業化運營。CBA實施“工資帽”規則,各俱樂部對球員的頂薪做出限制,實為俱樂部之間的協同行為,屬于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所指的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橫向協議。
實行“工資帽”制度,球員薪資不得突破限額。俱樂部無法通過競爭方式聘用球員,限制了球員的自由流動和獲得更高待遇的權利,具有固定球員服務價格的作用,扭曲了球員聘用市場的自由競爭。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專門對“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進行了規制。
鑒于“工資帽”規則在相關領域造成的反競爭性,歐盟委員會曾對歐足聯實行這一規則提出質疑,認為“工資帽”規則并不當然合法,還需根據實施目的、產生的背景和造成的后果加以判斷,也要考慮實施方式和后果的利弊關系。
四、目的合法性
目的合法性是判斷“工資帽”是否應受法律規制的關鍵。聯賽俱樂部之間雖然也有競爭關系,但不同于其他經濟實體之間的競爭。其他經濟實體的競爭目標是消除競爭對手,而聯賽俱樂部之間相互依存,只有合作才能推出聯賽這個產品,不但不能失去競爭對手,也不能拉大競爭對手之間的差距,否則賽事勝負始料可及,失去對觀眾的吸引力,贊助商和轉播商的興趣也會消失,聯賽收入來源枯竭,賽事無法持續。
“工資帽”的實施基于聯賽的上述特性,有利于聯賽的發展。強隊實力雄厚,也不能用高薪把更多的球星收歸麾下,弱隊也有機會和實力招募大腕球星。由于球員薪資水平大體相當,各隊的競技水平也應相差無幾,競賽結果不可預測,保持聯賽對觀眾、贊助商和轉播商的吸引力。再者,“工資帽”扭轉了各俱樂部為招募球星不惜揮灑重金的局面,減輕球隊的財務負擔,使弱隊也有生存和發展的機會。
五、限制的內在性和相稱性
僅有合法目的是不夠的,還要用內在性(inherent)和相稱性(proportionality)的尺度去衡量。“工資帽”規則有利于聯賽的可持續發展,但其限制性是否無法避免?如果該限制與生俱來、具有附隨性,即使具有限制競爭的作用,也不必然遭到規制,這就是內在性標準。
相稱性也稱作比例性。體育規則的設立不僅基于符合賽事特點的正當目的,其限制效應還不應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沒有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措施能替代該規則,這才符合相稱性標準。
對“工資帽”來說,限制的內在性毋庸置疑,能得到法律的許可。但相稱性卻是“命門”,會受到挑戰。相稱性的判斷,需采取個案分析的方法,在一種條件下符合相稱性標準,在另一種情況下的結果可能相反。如果軟性“工資帽”能夠達到目的,硬性“工資帽”的實施便會違反相稱性原則。

六、利弊權衡
利弊權衡是對“工資帽”效果的評估,權衡結果的利弊孰輕孰重。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如果能夠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和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限制、排除競爭的橫向協議,可以得到豁免。
首先,“工資帽”具有提高聯賽水平、增強弱隊的競爭力、給觀眾帶來更精彩賽事的效果,這是有利的一面,是法律規定的豁免條件之一。例如,美職籃(NBA)于1983年實行“工資帽”規則,當時聯賽的財務狀況舉步維艱。規則實施后的二十年,NBA迅速發展,收入持續走高,成為“工資帽”的最大受益者,“工資帽”為其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增長。
再者,“工資帽”的結果應利大于弊,不會對相關市場產生嚴重的限制競爭效應,這是豁免條件之二。為此,對于“工資帽”的具體做法和操作方式,應采取公正、透明、無歧視、充分協商和其他限制性最小的方式。例如,美職籃在實行“工資帽”制度時,與球員工會進行了充分溝通,甚至向工會公布賬目,說服工會接受這一措施,并且不斷地與球員工會談判,對“工資帽”進行改進,形成了靈活性較大的機制和模式,最大限度地減少限制性,凸顯有利因素,得到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認可。
七、結語
“工資帽”作為聯賽的財務管理政策,適用反壟斷法。由于該規則限制俱樂部之間對球員聘用的競爭、妨礙球員享有獲得更高報酬的勞動權利,屬于應受法律審視的橫向協議。
然而,“工資帽”基于合法目的,其限制性與生俱有,只要該限制不超出合理范圍且利大于弊就能夠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因此,在“工資帽”實施中,應采取公正、透明、無歧視和充分協商的方式,降低反競爭效應,充分發揮其有利于聯賽發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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