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石林山地百公里越野賽公共安全事件發生后,賽事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成為熱門話題。安全保障義務實則為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duty of care),義務的違反以義務人存在過錯為前提。但體育賽事本身帶有風險,即使組織者沒有過錯,也可能對運動員或觀眾造成傷害。因此,相比其他社會領域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賽事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特殊性,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場景,認定其是否負有或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合理性標準 (reasonableness)
1.侵權法的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賽事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安全保障義務適用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基于賽事產生的關系,組織者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觀眾等賽事參與人(以下稱“賽事參與人”)負有注意義務,該義務要求組織者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對賽事參與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繼而產生安全保障義務,違反該義務給賽事參與人帶來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賽事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往往源于過失,過失又分為疏忽或懈怠,前者是指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對行為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疏忽或懈怠是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綜合目前的公開報道來看,上述越野賽的組織者因過失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2.體育場景的適用
雖然上述法律原則的適用具有確定性,但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應采用合理性標準。根據不同的場景及行為人與受害人的關系,確定是否負有或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另外,還應考慮損害是否能夠合理預見,受損害方與義務人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系以及要求行為人承擔義務是否公平、正義和合理等。
對于在比賽中受傷的運動員,傷情是由比賽規則、比賽設施或其他人的行為所致,都是認定賽事組織者是否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重要因素。再者,義務的合理性標準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價值觀的變化也會對合理性標準產生影響。例如,以往場館業主、學校或賽事組織者等,責任更重、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更大,體育運動“自甘風險“的概念被接受后,很大程度上減輕、甚至免除了相關人的責任。

義務的界定
1.義務相對方
義務相對方應為有理由認為受違反義務行為影響的人,或者說該行為有可能對這些人造成直接損害。在體育比賽中,賽事參與人是義務的相對方,賽事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會給他們造成直接損害。然而,與違反義務行為沒有直接關系或關系較遠的,不應成為義務受益人。
英國希爾斯堡足球慘案發生后,法院判決賽事組織者應對相關人員出現心理問題負有責任,甚至包括不在現場、但與遇難者有親密關系的人員。但對于那些與遇難者沒有親密關系、只是聲稱因觀看賽事轉播而受到精神刺激的人,法院認為不能視為義務的相對方,因轉播中幾乎沒有踩踏的場景。
2.義務的違反
為最大限度降低賽事風險,項目管理機構(governing body)制定了賽事規則和提出了安全保障要求。是否遵守賽事規則和采取保障措施,是考量賽事組織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標準。在違反賽事規則和安全保障要求的情況下,賽事組織者不得以參與人應承擔賽事風險為由進行抗辯。
在英國的案例中,一名賽車選手失控沖出賽道,撞在硬隔離護欄上受傷。根據項目管理方的要求,賽道兩邊應設立軟隔離線,這一違規行為構成賽事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此前這么做沒有出現過事故,但這不能成為違反安全保障要求的借口。
在不違反比賽規則或安全保障要求的情況下,風險發生機率是判斷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機率較高的風險是可預見的,不采取防備措施,顯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反之,根據賽事合理人(reasonable man of the sporting world)標準難以預見的風險,不屬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
在英國的案例中,受害人在公路上被場內飛出的板球擊傷,因這類事件很少發生且難以預料,賽事組織方不承擔過失責任。而在另一案中,從場內飛出的高爾夫球擊中了行人,賽事組織方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因高爾夫球經常飛出場外,雖然擊中行人還是第一次。據此,如果上述越野賽所遇的惡劣天氣在當地經常發生,賽事組織者沒有采取相應措施,顯然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義務的邊界
1.責任的免除
如果賽事組織者盡到注意義務,無需承擔過失責任。在澳大利亞的案例中,一名觀眾的眼睛被板球擊傷,法院判決室內板球賽組織方不承擔過失責任,因組織方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為觀賽者提供了頭盔并告知觀賽人有可能出現的風險,但受害人沒有佩戴頭盔,傷害是由受害人的過失所至。
此外,即使事故發生在比賽過程中,賽事組織者也不應承擔其他義務人的責任。在英國一場汽車拉力賽中,兩輛賽車沖出賽道致使觀眾受傷,法院認為這次事故是賽場本身存在的風險所致,賽事組織方不承擔責任。
2.與自甘風險責任的劃分
體育運動本身具有危險性,即使他人沒有過失,也可能造成損害,運動員或觀眾參與或觀看賽事應被視為同意和接受該賽事固有的風險。例如,在拳擊比賽中,運動員可能會被對手擊傷;在籃球比賽中,運動員會被對手撞傷;觀眾在觀看球類比賽時,也可能被球砸傷。
賽事固有風險造成的這些損害,不應視為賽事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義務的邊界不應延伸至賽事參與人“自甘風險”的范圍,賽事組織者不應對參與人明知的風險承擔注意義務,參與人應該能夠識別、防范和接受這些風險。但對于未成年參與人,應擴大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因未成年人無法像成年人那樣識別或防范運動或賽事固有的風險。
但是,“自甘風險”不應包括賽事固有風險以外,參與人無法識別的風險。除不可抗力事件外,避免出現這類風險是賽事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跑手在越野賽中失溫不是賽事的固有風險,也不具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性質,賽事組織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的承擔
1.因果關系
賽事組織者只應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損害,而不是對與義務違反無因果關系的損害承擔責任。在英國的案例中,一名學生在滑雪訓練中受傷,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責任,違反了注意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學校承擔責任;但上訴法院在調查中發現,即使學校履行了監管義務,該學生仍然有可能受傷,監管不到位不是學生受傷的原因,故學校對這次事故不該承擔責任。
2.損害評估
賽事組織者應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損害賠償的目的是救濟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而義務人只能根據損害的大小,以財產的形式給予賠償。對各類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依據適用法律確定,但體育領域的損害賠償還應考慮損害對運動員職業生涯的影響。例如,英國法院在考慮賠償運動員失去機會的損失時,首先評估出受害人將能獲得機會的價值,然后根據獲得該機會可能性的百分比打折扣計算出賠償數額。
3.受害人的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在受害人過失導致損害的情況下,將免除義務人的責任或根據受害人的過失程度減少義務人賠償數額。在英國的案例中,一名潛水學員在訓練中身亡,教練因沒有遵守培訓規范而承擔過失責任,但該學員在培訓前也沒有按照要求填報所患疾病,該疾病也是造成身亡的重要原因。為此,減少了教練應賠償的數額。
4.責任免除或限制條款
在參賽合同或觀賽門票條款中,可能有免除賽事組織者責任的條款。雖然該條款被義務相對方接受,但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通過合同條款免除。這也是各國法律的普遍原則,在英國的案例中,參加潛水培訓身亡的人員事前與培訓方簽訂了帶有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的合同,但法院依然判決培訓機構應承擔責任。
對于損失賠償數額的限制,雖然作為合同條款被雙方接受,但也應符合合理性要求(requirement of reasonableness)。該條款是否提示相對方注意,相對方是否有拒絕低賠償數額條款的選擇權以及組織者是否有相應的資源承擔更合理的賠償數額,如可投保相應的保險等,都是考慮賠償數額限制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的因素。
結語
綜上,賽事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應適用合理性標準。風險機率的大小和是否遵守賽事規則及安全保障要求,是判斷賽事組織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與否的標準;盡到了注意義務或屬于賽事參與人自甘的風險,應免除賽事組織者的責任。在賽事組織者承擔責任時,應考慮因果關系、損害評估、受害人過失及責任免除和限制條款等因素。

延展閱讀:
國家體育總局連發兩則通知:暫停山地越野等高危賽事,進一步規范路跑賽事安全管理工作
聲明: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懶熊體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