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羅斯與阿迪達斯在2012年簽下的為期14年、價值至少1.9億美元的完整合同遭到披露。體育畫報從這份合同書中節選了20段,試圖從這些角度解答關于阿迪達斯和羅斯的種種疑問。

2011-12賽季,當時的德里克·羅斯(Derrick Rose)是NBA聯盟中的一顆超新星。一個賽季之前,他剛剛成為NBA歷史上最年輕的MVP。這位2008年的狀元秀在芝加哥公牛隊的表現讓人們仿佛看到了“籃球之神”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昔日的身影。
和所有運動品牌一樣,阿迪達斯(Adidas)看到了羅斯身上的潛力,他們認為羅斯有能力為品牌帶來巨額的銷售收入。于是在2012年,阿迪達斯和羅斯簽下了一份為期14年、價值至少1.9億美元的巨額贊助合同。如果羅斯代言的產品銷量不錯,或是羅斯代表阿迪達斯獲得了某些球員榮譽,那么羅斯還將會得到額外數千萬美元的獎金。
這份合同會給羅斯帶來不菲的收入,不過同時合同中的條款也十分嚴苛。羅斯被賦予了扛起阿迪達斯陣營大旗的角色,在球場上、在公眾面前,他都要擔起阿迪達斯的門面。
那時,沒有人會料到羅斯的職業生涯會像坐過山車一樣隕落,而且還是以如此之快的速度。就在羅斯與阿迪達斯簽訂新的贊助合同之后,僅僅過了64天,他在季后賽首輪對陣費城76人隊的比賽中,左膝前十字韌帶撕裂,賽季報銷。同樣,誰都沒想到,這才只是羅斯往后一連串嚴重傷病的開端。
除了那些可怕的傷病,羅斯在賽場之外也是麻煩不斷。2016年,一名無名女子向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羅斯和羅斯的兩名好友一同性侵自己。于此同時,羅斯和球隊主教練的關系也急速惡化,逐漸被球隊所疏遠。
如果提前知道有這么多事情會發生在羅斯的身上,阿迪達斯應該就不會在2012年的2月24日跟羅斯簽下那筆巨額贊助合同了。
但出于一些不為人知的原因,阿迪達斯至今為止既沒有要動用合同中規定的條款來削減贊助費用以降低羅斯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也絲毫沒有要跟羅斯解約的意向。根據最近披露的羅斯與阿迪達斯長達40多頁的完整合同,以下20點關于該合同的注釋或許有助于幫助我們解答關于阿迪達斯和羅斯的種種疑問。
1.羅斯成立公司與阿迪達斯簽約
當運動員與商業公司簽訂贊助合同的時候,通常運動員本人不會直接與贊助商簽約,而是由一個獨立的公司代表運動員來簽訂合同。
羅斯與阿迪達斯的合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阿迪達斯沒有直接與羅斯達成贊助協議,而是與一個名叫“德里克·馬特爾·羅斯企業有限公司”(D.M.R. Enterprises, LLC.)簽約。合同顯示,D.M.R. Enterprises公司的辦公室設在芝加哥,但是該公司的通訊地址填寫的卻是體育經紀公司沃瑟曼媒體集團(Wasserman Media Group)在洛杉磯的辦公室所在地。

▲ 羅斯與阿迪達斯的合同封面
為何羅斯不以自己的名義與阿迪達斯簽約呢?因為通過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羅斯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降低財務風險,一定程度上避免某些商業相關的連帶責任。
雖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會遭到否認(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但畢竟羅斯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跟羅斯本人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個體。羅斯所遭遇“性丑聞”并不會直接對他的公司產生影響,另外,成立公司還能夠幫助羅斯在稅收上享受到一定優惠。
2.什么是“運動員獎項”?

▲ 羅斯獲得2010-11賽季MVP
在羅斯的合同中,處處可見這樣一個字眼——運動員獎項(All Pro Award)。阿迪達斯有義務根據羅斯所獲得的“運動員獎項”來支付羅斯不同數量的獎金。很明顯,在阿迪達斯看來,若羅斯獲獎,這對于雙方來說都有著重大價值。
但問題是,NBA中沒有一個獎項名為“運動員獎項”,為何合同中要使用這個在NBA中不存在的名詞?原因是阿迪達斯使用這個合同術語來代稱NBA中的一些具體獎項。這些獎項包括:最有價值球員(MVP award)、入選全明星陣容、奪得NBA總冠軍、入選賽季最佳陣容一陣、二陣或三陣。為了避免在合同中重復提到以上所有獎項的名稱,所以選取一個名詞來代指它們。
3.什么是“競爭對手”?
阿迪達斯不僅要向羅斯支付代言阿迪達斯產品的費用,而且還要向羅斯支付不代言阿迪達斯競爭對手的產品支付費用。
也就是說,阿迪達斯盡可能地在合同中把“競爭對手”這個概念定義得更寬泛。合同中并沒有直接提到諸如耐克、UA這樣的競爭對手的名字,而是從反面來規定:如果羅斯被發現有與阿迪達斯的競爭對手洽談代言產品的行為,那么阿迪達斯可以與羅斯解約。
一般情況下,如果運動員有與贊助商競爭對手洽談合作的意向,他的經紀人會仔細地檢查該運動員的贊助合同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有時運動員會在經紀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這種行為。一名負責人的經紀人會時刻提醒運動員要與贊助商保持溝通,以免意外做出違約行為。
4.什么是“正式著裝”?
在日常生活中,“正裝”這個詞經常會引發人們的困擾——什么是正裝?難道一定要穿西裝打領帶才是正裝嗎?這取決于你探討的對象是什么人。
作為一家鞋服裝備公司,阿迪達斯顯然明白“正裝”對于不同人的概念也是不同的。
為了避免羅斯和阿迪達斯對某些時尚術語的理解產生偏差,該合同定義了服裝類別以及該類別下應該穿著哪些阿迪達斯產品。“正裝”便是其中的一類。
5.什么是“產品”?
在這份合同中,阿迪達斯反復強調了贊助合同的“排他性”。羅斯不能夠穿著阿迪達斯競爭對手的產品。合同中對“產品”一詞有著詳細規定:包括阿迪達斯制造的所有運動或休閑鞋款、服飾、配件以及其他裝備,以及其他與阿迪達斯相關企業生產的化妝品、心率檢測設備等產品。
羅斯還不能使用與阿迪達斯產品“相同或相似”的其他產品。阿迪達斯刻意在合同中使用“相似”這樣的模糊字眼,來避免羅斯穿著使用任何其潛在競爭對手的產品。
6.什么是“營銷推廣活動”?
說起“團隊”這個概念,羅斯也許會想起他的球隊、隊友和教練。阿迪達斯希望羅斯也把阿迪達斯當成自己團隊的一員。
阿迪達斯用合同來確保羅斯明白他和阿迪達斯站在統一戰線上。在所有的營銷推廣活動中,羅斯必須穿著阿迪達斯的產品,這些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跟NBA相關的比賽以及活動、電視廣告、照片拍攝等。并且活動的形式包括所有線上、線下、目前已有的媒體以及未來新出現的傳媒載體。

7.合同時限
當你第一眼看到這份合同的持續時間的時候,你可能會驚呼:“14年?!這么長!”
合同從2011年10月1日持續到2025年9月30日。當這份合同生效之時,羅斯才年滿22周歲,他在那一年也打出了職業生涯的最佳賽季:場均25分7.7個助攻,并成為NBA史上最年輕的MVP。在接下來的2011-12賽季,他延續了自己的優異表現。那個時候,人們都認為羅斯的職業生涯將會非常輝煌,甚至有可能成為名人堂級別的球員。
但命運似乎跟羅斯開了不止一個玩笑。他的雙膝遭遇了數次嚴重的傷病,雖然手術都很成功,但傷病還是蠶食了他驚為天人的速度和爆發力。29歲的羅斯在場外也不太平。身陷性丑聞的羅斯被質疑“心是否還在籃球上”。這樣的羅斯并不是阿迪達斯在2018年想要的品牌當家人物。
但若你置身于2011年,羅斯絕對是一名充滿希望的明日之星,他似乎擁有非常光明的市場前景和價值。當時看來,直到36歲,羅斯都很有可能一直保持著很高的競技水平——而這個年齡也是多數贊助商跟運動員結束贊助合同的節點。

▲ 現年29歲的羅斯依然有實力在NBA征戰
顯然,阿迪達斯在羅斯身上下的賭注并不算成功。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羅斯在2025年之前退役,那么阿迪達斯有權終止合同。這個條款有可能是羅斯目前繼續在NBA征戰的原因之一:如果他提早退役,那么他將損失數千萬美元的贊助費用。
對于阿迪達斯來說,簽下羅斯所會碰上“最壞”的情況也許正在發生。目前,羅斯能夠帶來的市場價值遠不如當年阿迪達斯簽下他的時候那樣大,但是現在羅斯又還不至于淪落到無人問津的地步。實際上,以現在的羅斯,只要他還能夠保持相對健康,他依舊能在NBA打上好些年。所以,只要羅斯還沒有退役,阿迪達斯就必須繼續履行合同支付贊助費用。
8.贊助費用隨羅斯年齡而變化
當年簽約的時候,由于受到新秀合同限制,羅斯的NBA薪水相對較低。阿迪達斯所支付分贊助費用能很快給羅斯帶來一大筆財富。2012-13賽季之前,羅斯能夠從阿迪達斯得到1450萬美元的贊助費。
阿迪達斯向羅斯支付的贊助費數額跟羅斯職業生涯的預期發展相掛鉤。按照合同中的規定,羅斯的贊助費將在2016-17賽季達到最高值——至少1700萬美元。

▲ 阿迪達斯期望羅斯在28歲左右達到巔峰
2011年,阿迪達斯認為羅斯的職業生涯將在2016-17賽季達到頂峰。那時羅斯28歲,通常這是NBA球員的巔峰年齡。阿迪達斯認為,那時的羅斯將能夠達到和勒布朗·詹姆斯(LeBron James)或者科比·布萊恩特(Kobe Bryant)巔峰時期一樣的高度。現在看來,這樣的想法有點不切實際,但別忘了,羅斯當時可剛剛成為NBA歷史上最年輕的MVP。阿迪達斯永遠也不會想到,羅斯的巔峰正是他們剛簽下羅斯的時候。
另外,在跟羅斯簽約之前,阿迪達斯一定預先調查過羅斯的性格和個人背景。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羅斯會在幾年后被指控性侵女子。2011年以前,羅斯所犯下的最嚴重的錯誤是2008年的超速駕駛,他也因此被罰款1000美元。雖然這也是一些“警示”,但阿迪達斯判斷,這些都是羅斯年少輕狂時會犯的錯誤,等到他成為一名NBA巨星,也就會慢慢成熟。
9.關于羅斯意外受傷的條款
為了防范風險——如果羅斯的NBA生涯并不像預期那樣順利——阿迪達斯在合同中添加了保護條款,比如:如果羅斯連續兩年沒有獲得任何“球員獎項”,阿迪達斯有權削減50%的贊助費用。
眾所周知,羅斯的最后一個“球員獎項”是在2011-12賽季獲得的,當年他入選了東部全明星陣容。在接下來的幾個賽季中,除了因傷不能上場的比賽,羅斯的表現依然很有效率,但這并沒有為羅斯贏得任何獎項。因此,阿迪達斯本有權削減給羅斯的贊助費用。
但阿迪達斯從來沒有這樣做,原因至今尚不明了。除了賽場上的表現,鑒于羅斯在場外也麻煩不斷,阿迪達斯依舊沒有動用合同中的保護條款,這讓人難以捉摸。
阿迪達斯也許有所顧慮,如果他們削減對羅斯的贊助費,可能會引起旗下其他簽約運動員對阿迪達斯忠誠度的質疑。不過阿迪達斯對于波士頓凱爾特人隊后衛特里·羅奇爾(Terry Rozier)則是“零容忍”——羅奇爾在一場比賽的賽前熱身中穿上了耐克的球鞋——阿迪達斯立即與羅奇爾解約。

10.羅斯用這份合同幫助他的大學和高中球隊
羅斯曾經在不同場合不止一次提到“我欠我的高中和大學球隊太多了”。2005年前后,羅斯和埃里克·戈登(Eric Gordon,現NBA休斯頓火箭隊球員)一起在芝加哥的一支AAU聯盟球隊里打球。另外,羅斯高中的時候也參加了芝加哥的Simeon Career Academy籃球訓練營。正是那時候羅斯給球探和大學教練留下了深刻印象。這其中的教練之一就有前NBA孟菲斯灰熊隊主教練約翰·卡利帕里(John Calipari)。卡利帕里當時是這么評價羅斯的:“他是一名追求偉大的球員。”
羅斯在跟阿迪達斯進行合同談判的時候,要求阿迪達斯每年給他指定的高中和大學球隊提供價值16.5萬美元的裝備。阿迪達斯最終同意每年向這些球隊提供價值5萬美元的球鞋以及其他產品的贊助。
當然,阿迪達斯也能從贊助高中和大學球隊中獲益。根據阿迪達斯官方人員的說法,球鞋品牌很重視大學籃球的價值。這樣能夠將一些明星球員送進自己品牌贊助的大學球隊,甚至為今后登陸NBA做好準備。
11.羅斯用這份合同幫助他的家人和朋友
羅斯被對自己身邊的人非常忠誠,盡管這有時候也許會給他造成麻煩。
羅斯的兄長雷吉·羅斯(Reggie Rose)擔任羅斯的商業合作伙伴。雷吉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曾經在愛達荷大學(University of Idaho)打球,之后正是他幫助年輕的羅斯訓練球技并且洽談品牌贊助事宜。羅斯希望自己哥哥為自己的付出能夠得到阿迪達斯的回報。阿迪達斯也同意從2011年開始,每年向雷吉支付25萬到30萬美元的贊助費用,直到羅斯的合同結束。
另外,羅斯還向阿迪達斯提出,要給自己的發小蘭德·漢普頓(Randall Hampton)每年支付5萬到7.5萬美元。如果你對漢普頓的名字有所耳聞的話,那可能是因為他也被卷入了羅斯的性侵案里。(2013年,羅斯、漢普頓和羅斯的另外一名好友萊恩·阿倫被指控性侵一名醉酒狀態下的女子。2016年,聯邦法院裁決三人無罪。)
12.穿著阿迪達斯產品的場合

▲ 在名人聚會上羅斯也必須穿著阿迪達斯產品
在合同中,阿迪達斯對于羅斯穿著自家產品的規定不是簡單的“希望(hope)羅斯穿著”,而是“有義務穿著(be obligated to wear)”。
合同詳細地規定了羅斯必須在哪些場合穿著阿迪達斯產品。這些場合包括:在NBA的訓練和比賽中或者是坐在場邊觀戰的時候、有媒體或可能有媒體在的所有場合(音樂會、名人派對)等等。
13.在這些情況下可以不穿著阿迪達斯產品

▲ 在美國國家隊羅斯被允許穿著阿迪達斯競爭對手的產品,但球鞋除外
阿迪達斯明白他們與羅斯的贊助合同是建立在不與其他已有合同或者法規規定相沖突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阿迪達斯的合同不能夠影響到羅斯與NBA之間簽訂的球員合同。2015年,耐克與NBA簽訂新的球衣合同,所有NBA球隊從2017-18賽季起穿著耐克品牌的球衣。所以羅斯與阿迪達斯的合同并不能違反NBA與耐克的球衣合同,羅斯必須穿著耐克品牌的球衣在NBA比賽中打球。但有一點必須強調,一切場合的球鞋羅斯都必須穿著阿迪達斯的產品。
除了NBA之外,阿迪達斯還允許另外一種例外情況發生——跟國家隊有關的場合。如果羅斯入選美國國家隊,那么羅斯必須穿著國家隊贊助商品牌的球衣在國際賽場打球。羅斯2012年因傷缺席了倫敦奧運會,不過2014年他代表美國隊獲得了男籃世界杯的金牌。
14.阿迪達斯能夠在羅斯的社交媒體賬號上發文
羅斯在推特上并不活躍。從他2012年注冊推特賬號以來,到目前他只發布過54條推文,但只要他一發文,很多網友就會在下面評論。羅斯的推特粉絲有254萬。他發布的最近三條推文都是跟阿迪達斯產品相關的廣告,除此之外,他的大部分推文都與阿迪達斯有關。
這又是為什么?
一個可能的原因是,阿迪達斯花錢買下了羅斯的社交媒體賬號,他們可以在上面發布自己的產品推廣信息。合同中表明,阿迪達斯可以要求羅斯發布他們指定的產品廣告,并且阿迪達斯享有他的賬號發布內容的最高優先級。
當贊助商評估一名運動員的代言價值時,社交媒體的粉絲數量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雖然羅斯的市場價值遠不如從前,但他推特上的粉絲數量對阿迪達斯來說有重要市場價值。

▲ 羅斯在推特上并不活躍,頭像依然是身穿騎士隊服的自己
15.阿迪達斯有權削減贊助費用甚至中止與合同
像大部分贊助商一樣,阿迪達斯在合同中設置了終止合同的條款。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阿迪達斯有權終止合同:
①運動員卷入公共丑聞;
②基于客觀事實,對阿迪達斯集團(包括旗下的任何公司、產品、品牌)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

▲ 羅斯被卷入性丑聞
羅斯雖然被指控性侵,但并沒有被宣判有罪。但是,羅斯在出庭時的證詞讓有些人懷疑他有歧視女性的傾向。比方說,羅斯承認,他在與女性發生關系的時候并不清楚什么叫做“女方愿意”(consent)。
雖然羅斯最終被判無罪,但這件事對他的個人形象以及品牌都造成了不良影響。對于阿迪達斯來說,搜集一些羅斯損害阿迪達斯聲譽的證據似乎并不是一件難事。
但阿迪達斯并沒有嘗試削減對羅斯的贊助經費,更別說是終止他的合同。在紐約尼克斯對和克利夫蘭騎士隊的時候,羅斯都分別有過“私自離開球隊”的行為,在他離開球隊期間,都有傳聞說他正在考慮自己是否要繼續打籃球。
16.上場次數下限
在合同末尾,阿迪達斯規定,如果羅斯在一個賽季的NBA常規賽中出場次數未達一半(41場),除非羅斯當賽季獲得了某些球員獎項或者是跟隨國家隊奪得了奧運金牌,那么阿迪達斯都有權削減支付給羅斯的贊助費用。
2011-12賽季,羅斯并沒有在常規賽出場超過41場,不過由于他入選了當賽季的NBA最佳陣容一陣,因此沒有觸發該條款。
2012-13賽季,由于膝蓋傷勢,羅斯缺席了一整個賽季的比賽。接下來的2013-14賽季,羅斯既沒有上場超過41場,也沒有獲得任何球員獎項。2017-18賽季,羅斯在克利夫蘭騎士隊的前51場比賽中出戰14場。如果他在本賽季剩余的比賽中缺席超過4場,那么他本賽季的贊助費用又可能被削減。
但根據《體育畫報》記者喬·沃特海姆(Jon Wertheim)報道,阿迪達斯在2012到2014年都沒有使用這一條款來削減羅斯的贊助經費。
17.合同本該保密
贊助合同通常是保密的。除非是法律要求強制披露,合同雙方都有義務對合同內容保密。對于羅斯的合同也一樣。
但在體育界,商業合同常常被曝光。不管是運動員還是贊助商都應該清楚這一點,并且接受這個現實。合同的保密性并不像合同中文字書寫得那樣嚴實。

18.任何糾紛優先私下解決
當我們聽說雙方就法律問題產生爭執,我們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咱們法庭上見”。不過不管是羅斯還是阿迪達斯都不希望事情鬧到這一步。打官司會使雙方的名譽都收到損害,而且會被強制披露一些敏感信息。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阿迪達斯很清楚這樣的官司會對公司的股價帶來怎樣的負面影響。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羅斯和阿迪達斯同意在任何情況下都優先使用中間人調停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中間人是私下解決的一種方式,通常會請律師或者退休的法官來擔任中間人,雙方在中間人面前陳述觀點,然后由中間人提出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雙方對該方案無異議,那么問題就得到解決。
如果中間人調停失敗,雙方則請仲裁機構介入。仲裁機構也是私下解決的一種方式。當事人不是在調解人面前辯論,而是在仲裁員面前辯論。這種情況下就不是由仲裁員“推薦”一個解決方案,而是“頒發”一個裁決。這個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敗訴方可以尋求聯邦法院復審仲裁裁決。
羅斯和阿迪達斯在合同中都希望避免雙方在法庭上相見。
19.阿迪達斯占有主動性
跟羅斯簽約的是阿迪達斯國際集團(Adida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而不僅僅是阿迪達斯。阿迪達斯國際集團旗下還包含了銳步(Reebok)和其他一些運動裝備品牌。阿迪達斯在合同中說明,他們有權將合同的某些贊助部分移交給集團旗下的其他公司履行。當然,這個條款是經過羅斯本人同意的。
相比之下,羅斯在沒有經過阿迪達斯允許的情況下不能將自己所應履行的責任轉交給他人履行。也就是說,羅斯不能雇傭其他人來代替自己完成與阿迪達斯的合同。如果他能這么做,阿迪達斯也就不會與他簽約了。
20.獎金級別

▲ 合同中關于獎金有明文規定
羅斯與阿迪達斯的合同中規定羅斯有機會獲得額外的獎金。獲得當賽季MVP的獎金價值最高,達到100萬美元;下一個級別的獎金是50萬美元,包括獲得總決賽最有價值球員、NBA總冠軍(場均上場時間須達30分鐘)、入選NBA最佳陣容一陣、獲得奧運會或世界杯冠軍(場均上場時間須達15分鐘);下一個級別的獎金是25萬美元,包括入選NBA最佳陣容二陣;最低級別的獎金是10萬美元,包括入選NBA最佳陣容三陣、獲得NBA全明星賽MVP。
這些豐厚的獎金條件能夠對羅斯或者其他NBA球員產生多大的激勵作用我們不得而知。不過其中任意一個獎項都顯得十分誘人。這些獎金數字也表明,球迷、教練和其他NBA球員的評價對于運動員的收入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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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為懶熊體育編譯自《體育畫報》,原文作者為Michael McCan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