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臺灣中央通訊社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首度將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納入運動產業,讓相關產業的后續,有更多發展機會。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在三讀后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電子競技業的從業人員如果沒有被正名,在學校或家中,學生都會被師長反對往電競這個方向發展。
他說,電子競技業納入運動產業,有「正名」的效果。未來選手可能成為“國手”,甚至收入可能比一般人還高,有這方面專長的學生,在學校不會被歧視、反而是一個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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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還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劃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劃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柯志恩說,過去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雖有球隊,但只能支持自己員工,修法仿造國外做法,放寬政府單位可投資民間職業團體,讓民間與政府一起鼓勵運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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