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爭議不斷,但中國足球從來不缺少話題、不缺少情緒、更不缺少傳聞。
在各種社媒的熱搜/話題榜上,今天(6月13日)被視為“中國足球是否被國際足聯全球禁賽”的最后期限,原因是“拖欠前中國女足主教練布魯諾·比尼的薪水”。
懶熊體育搜集了關于“布魯諾案”的公開信息和文件,并與多領域專業人士交流后,希望從案件事實、案情進展、各方訴求等角度,還原此案背后的邏輯與真相。

▲前中國女足主教練布魯諾·比尼(右一)。
1.布魯諾為什么要告中國足協?
在中國職業足球聯賽金元泡沫破裂后,多家俱樂部曾經或正在陷入和外援的薪水糾紛中,也有俱樂部因此遭到FIFA的國際轉會禁令處罰,原因都是“欠薪”。
但在“布魯諾案”中,這是第一件需要明確的事:中國足協和前中國女足主教練布魯諾·比尼之間的糾紛點不是“拖欠薪水”,而是雙方對解約方式及解約后的賠償問題產生了分歧。
這一點可以從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公布的事實經過(Facts of the Case)中得到印證:2018年4月26日,布魯諾向國際足聯提起對中國足協的訴訟,理由是“無正當理由違約”(breach of contract without just cause)。
用更直白的話來說,這個案件的起點,是4年前布魯諾認為中國足協存在單方面合同違約。

簡單回顧下布魯諾和中國足協的合作過程:
2015年9月18日,布魯諾正式出任中國女足主教練。根據包括中國新聞網、《北京晨報》在內的多家媒體報道,雙方簽訂了一份1+3合同。短期內最核心的任務就是帶領中國女足出戰2016年3月進行的里約奧運會亞洲區預選賽最后階段比賽。
2016年,中國女足從殘酷的“6進2”奧預賽中突圍,并在里約奧運會中進入8強。奧運會結束后,中國足協與布魯諾續約。關于續約的年限,不同媒體的報道中有3年和4年兩種的說法。如果是3年,則可以視為以2019年法國女足世界杯為主要目標;如果是4年,則是將2020東京奧運會視為完整周期。
續約完成后,2017年3月,由于中國女足在阿爾加夫杯上表現不佳(1平3負,在12支參賽球隊中位列第10),布魯諾遭遇信任危機。當年6月,據樂視體育報道,現任女足國家隊主帥水慶霞曾“受足協之邀”現場觀摩和考察球隊。
2017年11月,中國足協宣布原江蘇女足主教練西格·約埃爾松成為女足國家隊新任教練。同時,中國足協對外宣稱布魯諾的身份由主教練變為“顧問”,但懶熊體育沒有找到布魯諾對這個身份轉換的正式回應和認可,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和中國足協就“顧問”的身份簽訂了新合同。
2018年3月,布魯諾以工作簽證到期為由離開中國。4月,他向國際足聯正式起訴中國足協無正當理由違約。
2.網傳的“6月13日開始全球禁賽”是怎么回事?
這里實際有兩個論證點:第一是“6月13日”的時間點,第二是所謂“全球禁賽”的處罰。我們分開討論。
首先需要明確,布魯諾一共向國際足聯提交了2次針對中國足協的申訴,牽涉到4個不同的國際組織或旗下部門:
第一次是前述2018年4月提起的“無正當理由違約”,這個案件最初由FIFA球員身份委員會(FIFA Players' Status Committee)受理,核心訴求是“賠款”;
“賠款案”分別經歷了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瑞士聯邦最高法院(SFT)的3次裁判,其中后兩次為中國足協提出的上訴。判決結果均為:支持布魯諾的主張,其索賠“被部分接受”,判決中國足協支付違約金110.625萬美元(這個數字在3次判決中并沒有改變)。同時,作為敗訴方的中國足協還需承擔2次上訴過程中產生的相應訴訟費。
需要強調的是,“賠款案”的判決不涉及所謂“禁賽”的紀律處罰。
第二次則是2022年3月,即“賠款案”中SFT判決結束后的兩個月。布魯諾以拖欠索賠人款項未付清為由再次提出申訴。此案由FIFA紀律委員會(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受理,核心訴求是要求“執行賠款”,并對中國足協進行紀律處罰和制裁。
目前在網絡上流傳甚廣的“全球禁賽”文件截圖,多出于2022年5月25日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下發給中國足協的通知。
在那份文件中,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警告中國足協需在60日之內執行賠款判罰,否則將“重新提交紀律委員會以施加更嚴厲的處罰”,“制裁可能會導致被國際足聯的比賽除名”(These sanctions may lead, inter alia, to an expulsion from FIFA competitions)。

▲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4月7日文件原文截圖。
按照此公開文件推算,中國足協的應付賠償款截止日并非網傳的“6月13日”。而“全球禁賽”在原文中也是以“可能”的字樣呈現。
懶熊體育從一位接近布魯諾的中方人士處了解到,6月13日實際為布魯諾在溝通中主動透露的日期,并非憑空捏造。布魯諾的原話為:“我認為6月13日是中國足協收到的通知日期。”(I think it's the date the CFA received the notification. That is June 13.)
懶熊體育沒有從其他公開資料中找到認為可以推算到6月13日的信息,中國足協亦沒有就此事給予回應。
因此,綜合“賠款案”和“制裁案”的幾次判罰和通知,懶熊體育認為:目前FIFA和CAS對布魯諾要求賠償違約金的主張是支持的;但對于“6月13日全球禁賽”的傳聞,目前沒有公開信息證明處罰方式和時間,截止發稿,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官網也沒有看到就此事的進一步通知。
3.中國足協為何上訴?
從以上信息可看出,就合同賠款問題,中國足協曾兩次就判罰提出上訴,分別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和瑞士聯邦最高法院。
在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4月7日的判決報告中,亦呈現了中國足協于今年3月22日提交的立場信函。
通過這份信函,可以看出,中國足協上訴的核心原因和論據是對管轄權的爭奪。中國足協表示,其在與布魯諾簽訂的教練服務合同中,“清楚地反應了雙方將任何產生的爭議提交給中國法院的共識”——即中國法院擁有對此案的管轄權,FIFA和CAS作為國際體育組織,并不享有管轄權。
中國足協亦指出了CAS獨任仲裁員(The Sole Arbitrator)Frans de Weger有違FIFA道德準則的利益沖突 。根據中國足協提交的相關時間線顯示,該獨任仲裁員在審理該案時,(至少)處于被正式任命為被告方FIFA 爭議解決庭(DRC)負責人的過程中,中方認為以上事實“產生了令人擔憂的利益沖突”。
中國足協在信函里同時表示,如果在本案中機械地宣布制裁,而不考慮上述利益沖突,將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瑞士聯邦法院有權撤銷CAS裁決的情形相當有限,其中就包括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仲裁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等情形。FIFA及CAS對該案實體法律問題缺乏管轄權應該是中國足協以及代理團隊堅持申訴的原因。

懶熊體育也就此案咨詢了一位體育產業的資深律師,該律師認為,相關糾紛的管轄權雖然可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但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向國際體育沖裁法庭裁決。這位律師認為:“有特殊情況就可能繞開管轄權,比如認為中國法院審理中國足協可能存在不公平,就可以向國際組織提出仲裁。”
由此可以推斷,在涉及違約賠款問題上,FIFA、CAS和SFT三家共同做出的判罰在現有規則下具有較強的法律效應;而中國足協下一步如果真的向歐洲人權法院提交上訴,更可以看作是對現有國際組織規則和話語權提出的挑戰和爭奪,以及對未來類似案件中涉及管轄權爭議的話語權爭奪。
4.競技管理的專業能力
最后回到足球本身,“布魯諾案”其實也應該引發中國足球對于競技管理專業層面的思考。
要明確這樣一條“行規”:在國際職業足球的慣例中,作為雇員的主教練的權益往往遠大于雇主的足協(或俱樂部)。換句話說,就是當出現提前解約的情況時,按照行業中的約定俗成,主教練通常依然能得到合同期內未執行的所有薪水作為補償金。
這樣的約定俗成未必絕對公平,不過從競技管理的角度來說,這套規則其實要求雇主在管理、談判、決策能力上擁有較高的水準。
以國家隊為例:最重要的兩項賽事世界杯和奧運會往往以4年為周期,那么在一個相對較長的周期里,就需要持續確定教練員有饑餓感和工作動力。比如在合同中對不同階段加入階段性考核目標,這樣既能起到約束作用,又能保障雇傭方的權益和話語權。
中國足協在里約奧運會結束后,選擇續約布魯諾作為新一奧運(或世界杯)周期的掌舵手,并給予4年合同,但又因為半年后熱身賽性質的阿爾加夫杯戰績不佳,就快速決定換帥,實在難言專業。
值得一提的是,接任布魯諾的冰島教練西格,在上任半年左右也被另一位教練賈秀全取代了帥位。

▲2022年1月,中國女足在主教練水慶霞的帶領下奪得亞洲杯冠軍。
布魯諾離任的2017年,正值中國金元足球的頂峰。不止男足,權健、蘇寧、華夏、北控等企業也紛紛投重金于女足職業聯賽。在選擇多、預算足的年代,頻繁換帥并不是中國足球獨有的特色(阿布剛入主切爾西時也很喜歡炒教練),但怎樣選擇和識別合適的教練,以及制定恰當的合同上,都需要對專業技能的尊重。
可以預見的是,一方面,中國足協還將繼續就“布魯諾案”的管轄權及相關問題提出上訴。這既是出于法律層面對相關利益的爭取,也是對國際足球現有話語體系和生態的一次挑戰。但另一方面,恐怕中國足協也需要考慮,在現有規則沒有更改之前,如何更好地處理類似事件,畢竟此類案件產生的公眾影響力,也可能影響到將來有意到中國執教的外國教練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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