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律訴訟途徑相比,體育仲裁具有多項優勢:程序迅捷和靈活;仲裁員都是相關領域的專家且富有體育仲裁經驗;能在以往案例的基礎上做出專業判斷,是有效解決體育領域爭議的方式。而且,仲裁具有保密性,除非當事人許可,不得將仲裁結果公布于眾。
但是,體育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時會受到質疑,且存在不確定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或仲裁機構的規定。倍受關注的孫楊案塵埃落定,雖然裁決結果沒有顛覆性改變,但整個過程一波三折,體現了體育仲裁的特性。

仲裁協議
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仲裁協議能夠排除法院的管轄。在商事活動中,仲裁協議多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而在體育場景中,仲裁協議往往包含在體育管理機構的章程或規則中,由運動員或成員機構通過加入會籍的方式達成協議。雖然有些運動員沒有會籍,但通過參加比賽也構成對規則的認可和承認,從而簽訂了仲裁協議。
孫楊作為游泳項目的注冊運動員,需遵守中國泳協和國際泳聯的規則,其中包括世界反興奮劑條例(World Anti-Doping Code),該條例規定了對當事人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爭議處理的仲裁程序。
根據體育仲裁條款,一是將爭議交由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解決,二是由體育管理機構內部爭議解決部門處理。在有些情況下,爭議出現后先由機構內部做出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上訴至獨立體育仲裁機構。例如,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違反該條例的案件先由各級反興奮劑組織處理,涉及國際上運動員(International-Level Athletes)的案件,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上述至國際體育仲裁院(CAS,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做最后裁決。
仲裁機構
CAS作為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可以審理普通仲裁案件,也可以審理上訴仲裁案件。不同于CAS等獨立體育仲裁機構,體育管理機構內部的爭議處理部門良莠不齊,有些也叫“仲裁委員會”,但并不是法律承認的仲裁機構。
我國目前尚無依據《體育法》的要求、按國務院規定設立的體育仲裁機構,體育管理機構的內部爭議解決部門或“仲裁委員會”,也不適用我國《仲裁法》。對于這些部門做出裁決的案件,也許法院會采取“一事不再理”的態度,但這類裁決只能是內部決策,即使章程規定當事人不得將糾紛訴諸法院,也應具可訴性,否則便無法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
在英國法下,《仲裁法》適用體育仲裁。對于體育管理機構內部爭議解決部門的裁決,無論是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或使用其他什么稱謂,如“紀律委員會”等,主要看這類仲裁的程序是否公正、實體是否合法。有些無法視為仲裁,如仲裁庭由體育機構的管理人員組成,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也缺乏必要的公正性,特別是當爭端的一方為該體育管理機構時,公平、公正更無從談起,這類仲裁裁決沒有法律執行力。
體育管理機構發現了這些問題,這些年的情況也大有改變,如任命第三方為爭端解決機構,包括聘用第三方律師解決爭端等。例如,英國反興奮劑規則規定,所有國家層面的興奮劑違規案應提交國家反興奮劑委員會處理(National Anti-Doping Panel),這一趨勢使得體育機構內部爭端解決機制越來越仲裁化。
即使是國際體育管理機構的內部爭議解決部門也或多或少存在類似的問題。為避免和解決內部爭議解決部門的裁決產生的弊端,許多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章程規定,對本聯合會內部裁決不服的,可上訴至CAS做最終裁決,賦予CAS司法審查的職責。

對裁決的異議
各國法律都允許對仲裁裁決的程序問題提出異議,如仲裁庭沒有管轄權、裁決事項不可仲裁或聽證程序違規等。作為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異議人可提請法院撤銷裁決或申請對裁決不予執行。但對于仲裁裁決的上訴,各國法律都采取較為慎重的態度。我國《仲裁法》不允許對商事仲裁裁決做出上訴;英國等國家雖允許這么做,但鑒于仲裁協議中往往帶有“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表述,視為當事人放棄了上訴的權利。
但對于體育仲裁來說,可以對體育管理機構的仲裁裁決向CAS提起上訴。孫楊案中,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做出裁定,孫楊不違反反興奮劑規則。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將孫楊和國際泳聯作為被上訴人,上訴至CAS。
體育仲裁機構對上訴案件做出的裁決,仍然可以走司法監督程序。對仲裁裁決撤銷或上訴適用仲裁機構的規則和仲裁地法律。根據CAS的仲裁規則,如果當事人一方在瑞士設有住所、經常居住地或業務機構,不得在機構章程或仲裁協議中,要求相對方放棄撤銷裁決或上訴的權利。國際奧委會、國際足聯、歐足聯以及多家國際體聯的總部都設在瑞士,CAS做出的與其相關的裁決,當事人都有權向瑞士聯邦法庭申請撤裁或上訴。即使當事人中沒有任何一方與瑞士產生關聯,也不得輕易放棄上訴或撤裁權。瑞士聯邦法院規定,僅僅在機構章程中棄權是不夠的,必須在出現爭議后專門簽署放棄權利的協議。
CAS的裁決受瑞士聯邦法庭(Swiss Federal Tribunal)管轄,撤銷裁決的情形包括:仲裁員的選擇或仲裁庭的組成違反規則、管轄權失當、對未提交的事項做出裁決或對提交的事項不做裁決、違反平等對待當事人或聽證權的原則以及違反瑞士的公共政策等。CAS做出對孫楊禁賽8年的處罰裁決后,孫楊律師團隊又以仲裁員違反平等對待當事人并存在偏見為由,向瑞士聯邦法庭申請撤銷裁決并獲得批準。

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對于國內仲裁裁決,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對于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和違反公共政策的裁決,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對于國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應適用《紐約公約》。除保留條款外,簽約國都應該承認和執行其他簽約國所在地仲裁機構的裁決。CAS所在地位于簽約國瑞士,做出的裁決應在其他簽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除非出現保留條款所排除的情況,中國也是《紐約公約》的簽約國。
體育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大部分在行業內部實施,這是由體育管理機構的章程或規則確定的。因體育管理機構對當事人有管轄權,可以依行業管理規定做出處罰且一些處罰也適合于行業管理,如禁賽等。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CAS依瑞士聯邦法庭的要求對孫楊重新做出禁賽4年3個月的處罰裁決后,該裁決立即生效。作為條例簽約方的國際泳聯和中國泳協,將依其權限在全球范圍內承認、尊重和執行該裁決。

結語
體育仲裁協議往往由體育管理機構的章程或規則確定,承認這些章程或規則是當事人加入會籍或參加比賽的前提條件,因此運動員或體育組織之間的糾紛大部分會通過體育仲裁加以解決。但有些體育仲裁機制缺乏法律承認的機構且程序上的公正性和實體上的合法性也有缺陷,仲裁裁決不具法律執行力。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裁決要么具有可訴性,要么在司法審查中會被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CAS是法律承認的體育仲裁機構,既可以審理普通仲裁案件,又可以審理上訴仲裁案件。其裁決受瑞士聯邦法庭管轄,依據瑞士法律,可以對CAS的仲裁程序進行司法審查或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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