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必大家都看到了,正在舉行的俄羅斯世界杯,賽場邊出現了“某某電視,中國第一”的中文廣告語。在國際賽場上,自稱“第一”的廣告,是否涉嫌違反廣告法?
新《廣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最好”等極限用語。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表示,新《廣告法》對于廣告語當中“最高級”的限定已經十分明確。
劉俊海表示,廣告法為了促進企業之間公平競爭,也為了確保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平性,禁止任何廣告主采取最高級的形式來炫耀吹噓自己的商品。
其實搜索公開報道顯示,早在2016年,該品牌電視就把“某某電視,中國第一”的廣告語打在了歐洲杯的賽場上,那時就引來了不少爭議。當時該品牌電視做出了公開回應表示,“法國的法律是允許有證據的前提下使用‘第一’的。也就是說,自己的廣告是經過歐足聯和法國廣告審批機關通過的。”
然而,劉俊海認為這種說法值得商榷。
劉俊海表示,中國的企業到國外球賽的場地上做廣告,并且稱作“中國的第一”,依然會和其他的同行企業放到一塊去比較。而投放廣告的企業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中國的企業法人,如果由于這種不準確不精準的廣告,受傷害的也是國內的企業。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即使在境外的足球場上做廣告,也得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約束和調整。做廣告要關注到其他同行的利益感受,也要感受到消費者的利益感受,這樣的廣告才是靠譜的,這樣的廣告才經得住法律的檢驗、社會的檢驗,乃至于國際社會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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