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中國足球協會青訓中心授牌及青訓總監聘書頒發儀式舉行。北京、上海、武漢、延邊等15個青訓中心獲批為“中國足球協會青少年足球訓練中心”;遼寧、深圳、四川三地被授予“足球田徑混合選材基地”;徐根寶、海斯特琳娜、達米亞諾、李樹斌、孫雯、肇俊哲、楊玉敏分別受聘為青訓顧問、全國青訓總監和地區青訓總監。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黨組成員、中國足協黨委書記杜兆才出席會議并致辭,中國足協常務副主席、秘書長張劍,中國足協副主席李毓毅,中國足協副主席、全國校足辦主任、教育部體衛藝司司長王登峰及部分中國足協執委出席會議并為相關單位授牌、為相關個人頒發聘書。儀式上,中國足協副秘書長、競賽部部長戚軍還介紹了中國足協關于加強青少年培訓、補償、轉會管理系列新舉措。
會議上發布《中國足協關于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在《意見》當中,足協發布了八點新要求。具體如下

一、加大對未滿16周歲青少年球員國內轉會的管控力度
意見對《轉會規定》中“只有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球員方可進行國內轉會”條款中的例外規定進行調整,將例外規定中的“工作證明”調整為“社保憑證或個稅繳納證明”,即“新轉入球員單位應提供球員監護人在新單位所在城市至少6 個月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憑證或者記錄文件”。
二、調整原青少年球員國內培訓補償年齡限制的內容
意見對《轉會規定》中可獲得培訓補償的起始年齡由原12周歲調整為8周歲,即球員從8周歲至21周歲期間,培訓過該球員的單位均可依據相關注冊記錄獲得國內培訓補償費。球員8周歲至11周歲的培訓補償費用標準按照第四類別俱樂部標準計算。
三、調整國內青少年球員培訓補償費用標準
根據近年來國內青訓投入總體情況與青少年球員轉會市場價格,對《轉會規定》中的培訓補償標準進行如下調整,即:第一類別俱樂部(中超) 50萬元人民幣/年; 第二類別(中甲)25萬元/年; 第三類別(中乙或12-15周歲) 10萬元/年;第四類別(其他俱樂部或8-11周歲) 2萬元/年。
四、增加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的相關要求
業余球員從12周歲生日后連續注冊時間已超過4年,若該培訓單位能夠與球員簽訂工作合同,且同時可為球員提供不低于該培訓單位所屬會員協會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工資,則該培訓單位有權選擇與該業余球員簽訂不長于兩年的工作合同。如果球員無正當理由拒簽,則足協可對球員處以24個月的停賽處罰。
五、提供索取培訓補償與聯合機制補償的相關政策保障為提高培訓補償與聯合機制補償政策的執行力度,對原《轉會規定》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相關條款增加如下規定:
(一) 新簽工作合同或新轉入球員的俱樂部應在注冊完成后30天內,依據球員培訓履歷和培訓補償標準向球員所屬培訓單位支付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若俱樂部未按規定期限和標準支付的,則球員原培訓單位可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若新俱樂部被仲裁委員會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述款項支付的,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將依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對其進行處罰;
(二) 可獲得培訓補償的培訓單位(依據合法有效的培訓協議) 為已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注冊或備案的足球俱樂部、足球學校、社會足球培訓機構、地方足球協會等。
六、加強培訓協議有效期內的青少年球員國內轉會管理
為加強青少年球員與培訓|單位對雙方所簽訂培訓協議的履約意識,對尚在培訓協議有效期內青少年球員的國內轉會行為規定如下:
(一) 青少年球員應先與原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解除達成一致。未達成一致的,禁止辦理國內轉會;
(二) 青少年球員與培訓單位就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的,可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七、嚴厲打擊通過利用涉外轉會手段逃避培訓約定的行為
意見提出嚴厲打擊通過利用國際足聯對業余球員國際轉會條件的相關規定,操縱尚在培訓協議有效期內的球員進行“出口轉內銷”、“出國涮水”等逃避行為,特增加如下規定:
無論何種原因,球員在其23周歲生日之前從其他國際足聯會員協會轉回國內的,若該球員在此次轉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該球員將被紀律委員會處以停賽24個月的處罰:
(一) 培訓協議未到期且未與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終止達成一致的;
(二)業余球員符合已連續在同一培訓單位注冊四年以上,培訓單位可提供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規定條件,且未放棄與該球員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權利的。
八、加大對惡意逃避培訓補償行為的打擊力度
對培訓協議已到期的球員,但欲通過轉會至低級別俱樂部再“跳板”到高級別俱樂部的形式來惡意逃避培訓補償的行為,制定如下規定:
球員簽訂首份工作合同后24個月之內再次轉會的,若新轉入俱樂部所對應的培訓補償標準高于首次簽訂工作合同俱樂部的,則新轉入俱樂部應按本俱樂部對應的培訓補償標準再次向該球員所有培訓單位支付相應培訓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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