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來自意大利的裁判員奧薩托一聲哨響,2022年卡塔爾世界杯正式揭幕。世界杯的舉辦無疑能帶來巨大的商業價值。國際足聯2018年財報顯示,2015-2018的四年周期,其收入達64.21億美元。
各行各業均希望通過與“世界杯”產生關聯進而帶來收益,比如餐飲,在2014年巴西世界杯進行的1個多月里,中國球迷在午夜喝掉了3000萬罐啤酒,訂座位、點外賣共超300萬次;再比如出行,在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舉辦的6月期間,平均每天17:00至20:00時間段內,晚間活躍人數與當年的5月相比,增長了約600萬。
世界杯作為全球知名的IP,其擁有者國際足聯一直致力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早在2022年6月,國際足聯便公布了《2022年卡塔爾世界杯知識產權指南》,該指南明確了國際足聯對世界杯及有關的標識、詞語、名稱、標志及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案。而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則在11月16日發表公告,聲明“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擁有卡塔爾世界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獨家電視和新媒體版權及分銷許可權利......總臺堅決打擊侵犯卡塔爾世界杯節目版權和利用總臺卡塔爾世界杯節目資源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世界杯是一座巨大的商業“富礦”,部分企業“蹭熱點”行為或突破規則紅線,最終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從經營模式來看,對“世界杯節目及其相關元素”的利用,主要包括線下對節目資源多種形式的使用,以及線上對賽事節目多種渠道的傳播。本文將展示各類常見的對“世界杯節目及其相關元素”的經營行為,簡要分析該等行為的“規則紅線”,希望幫助各類經營主體避免因為該等行為而吃到“紅牌”。
一、常見的“紅牌”線下經營行為
1. 向公眾提供節目的放映
世界杯賽事是一場值得分享的全民盛會。隨著線下業態的不斷豐富,除了前往“酒吧、餐廳”觀看世界杯賽事等傳統業態,本屆世界杯期間還出現了在電影院、酒店以及露營等場地觀看世界杯直播、錄播節目的形式。

不過,如未獲得國際足聯等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許可,以上行為涉嫌侵害國際足聯對其賽事節目所享有的著作權當中的“放映權”。按照《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而在“新浪訴天盈九州中超賽事案”及“央視國際訴暴風巴西世界杯賽事案”判決中,目前的司法觀點傾向于認為包括世界杯節目在內的體育賽事節目屬于《著作權法》語境下的“視聽作品”。此外,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2018年版)》的規定,“未經許可將來源于信息網絡的電影等作品,通過放映機等設備向現場觀眾進行公開再現的,構成侵害放映權的行為。”按照中央電視臺的聲明,“未經總臺總經理室正式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在中國大陸地區通過電視、廣播、互聯網、移動通訊網、IPTV、互聯網電視、移動媒體電視、各類應用軟件級其他任何音視頻轉播技術或平臺,以直播、延遲播出、點播、輪播、會看、下載或劇場院線播放、公共場所播放等任何影視。”
部分經營者認為,其在經營場所使用的是“正版軟件播出的賽事節目”,因此其行為不屬于侵權。但是與該項行為相類似的“酒店向消費者提供‘帶有視頻軟件的投影儀供消費者觀看電影’商業模式”,法院可以認定該模式下酒店經營者構成對著作權人“放映權”的侵權。
在“捷成華視網聚訴金華雷火酒店案”中,雷火酒店在其酒店提供帶有“云視聽極光”軟件的智能投影儀,使得入住者能夠播放已經通過“云視聽極光”軟件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法院認為,雷火酒店此等“通過能夠聯網的技術設備向入住者再現已然置于信息網絡中的涉案電影”的行為,屬于放映權控制的范圍之下。雖然本案原告因未獲得上游權利人的放映權授權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但從側面來講也表明了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酒吧、酒店、露營場地、以及電影院進行世界杯直播賽事的播放,涉嫌對世界杯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中“放映權”的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尚未查詢到發生在我國大陸地區與世界杯賽事節目相關的“向公眾提供節目放映活動”司法訴訟或執法行動。但是此等現況不排除后續相關權利主體可能采取系列維權措施。
2. 將世界杯主題曲作為背景音樂播放
本屆世界杯主題曲包括《Hayya Hayya(Better Together)》、《Arhbo》、《Light The Sky》和《Tukoh Taka》。即便以上主題曲的創作人均為外國公民,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經營場所中使用以上主題曲作為背景音樂,仍涉嫌對以上主題曲著作權當中的“表演權”侵權。
如“《I Play Music》音樂作品侵權案”中,案涉音樂作品《I Play Music》系由美國作曲家、作詞家羅西托馬斯創作。本案被告西單商場將案涉作品作為商場的背景音樂進行播放。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西單商場將案涉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不能直接獲利,但可以起到營造氛圍、增加商場環境體驗感、提高消費者購物過程中愉悅程度,進而增加客戶黏性、促進商家銷售作用,是一種間接獲利的商業性使用行為。因此,西單商場的行為侵犯了創作者羅西托馬斯就其音樂作品《I Play Music》所享有的表演權。
3. 生產、銷售帶有世界杯元素的商品
海關數據顯示,今年前8個月義烏出口了價值38.2億元的體育用品和96.6億元的玩具。世界杯的舉辦給做周邊衍生品的廠家帶來了巨大商機。但是,如本屆世界杯的官方標識、吉祥物、吉祥物的官方名稱以及大力神杯的元素,均可能受到我國《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的保護。

▲世界杯的知識產權標的物。
著作權方面。大力神杯、世界杯吉祥物因其獨到的美術設計,將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即“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作品的,將面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最高可達五百萬元的賠償。
商標權方面。截至本屆世界杯開賽前,以“國家足球聯合會”(即國際足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進行檢索,可以發現國際足聯在多項商品分類上已經進行了多項申請。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世界杯舉辦周期是我國市場監管、海關等主管部門的重點關注周期。針對國內市場,例如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期間,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城分局接到投訴舉報,對北京花生游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花生游公司未經國際足聯授權,擅自在網站突出使用“2018 WORLD CUP”、“Russia 2018俄羅斯世界杯”、“大力神杯”等圖文標識,用以宣傳推廣其門票代訂服務和觀賽旅游服務。上述標識與國際足聯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公眾混淆,侵犯了國際足聯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花生游公司最終因上述行為遭受10萬元的行政罰款。
針對國外市場,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我國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子系統。
早在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我國海關便加強了對侵權商品的打擊力度。以上海海關為例,其在2018年世界杯期間啟動了“保護世界杯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先后在海、空、郵等多個渠道查獲出口全球的侵犯著作權商品2.5萬件。而就在本屆世界杯開賽前,全國多地海關如寧波北侖海關、杭州蕭山機場海關、福州榕城海關、長沙黃花機場海關等陸續開展重點打擊行動,如寧波海關所屬的北侖海關查處了侵權足球4000個、侵權鑰匙扣2880個。因此,經營者不能簡單認為出口海外便可以“隨意使用”。
4. 使用球員肖像
世界杯跌宕起伏的賽況牽動人心,其中最重要的是足球運動員的精彩表現。不少經營者希望借助球員的“力量”來助推自家生意,具體方式則包括帶有球員肖像的宣傳畫冊/海報、播放球員歷史賽事獲獎感言等。
但是,即便是國外球員,其肖像、聲音等人身權利同樣受到我國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使用將面臨法律責任的追究。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三條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球員的肖像享有巨大的經濟利益,從正面來看,如金嗓子公司2012年至2014年間曾為巴西球員卡卡支付代言費約人民幣1430萬元。從反面來看,如葡萄牙球員菲戈,曾因大連上品堂公司未經許可在公司官網首頁配圖并標注“全球推廣大使”而提起維權。本案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結,大連上品堂公司被判向菲戈賠償人民幣200萬元。

二、合規建議
“足球皇帝”貝肯·鮑爾曾言:“足球場上滾動的不是足球,是黃金。”但是未經國際足協等有關權利人使用這些“黃金”,可能面臨法律責任的追究。因此我們建議,針對前文所述容易被“紅牌罰下”的經營行為:
(1)有授權獲取計劃的
可參照國際足聯的授權獲取路徑進行申請,當然這需要品牌有一定的營銷預算。以世界杯為例,最低的區域贊助商,單價在千萬美元級別,第二層級的贊助商約在1億美元上下,最高級的合作伙伴,不僅要預算還需要詳細的合作計劃。
(2)沒有授權獲取計劃的
各類線下經營者可參考國際足聯頒布的《知識產權指南》當中所列示的“使用范例”在世界杯期間進行營銷:

此外,在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在與“足球”相關的普通用語下進行營銷,只要不使用世界杯相關的標識,類似下面兩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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