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訂后的《反壟斷法》于8月1日實施。作為經濟活動,體育賽事商業開發適用反壟斷法。最高法院近日做出終審判決,中國足協和中超公司授權官方獨家圖片合作機構一案,落下帷幕。
本案案情的分析和裁決觀點的解讀,對體育賽事商業開發的反壟斷問題會有頗多啟示。

商業權利
裁決觀點認為,“體育賽事組織者依法依規享有獨家經營賽事資源的民事權利,即賽事商業權利。”本案中,中超公司對該權利進行商業開發,授權中超聯賽的官方圖片合作機構。
體育賽事具有法定和合同確定的兩種商業權利。前者由法律賦予,具有對世性,任何人不得侵犯。例如,根據法律規定,賽事的名稱、徽記、吉祥物和轉播節目等知識產權歸屬于權利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這些權利;后者源于對場館的控制,賽事組織者采用合同方式保護權利,具有相對性,只對相對方產生法律效力。例如,為了保護持權圖片機構或轉播商的權利,通過門票或入場證件等合同形式限制其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這些行為,違反限制構成違約。
新修訂的《體育法》第五十二條,采用立法方式加強對以營利為目的采集賽事圖片、音視頻信息權益的保護,《體育法》修訂生效之前,本案仍以合同方式保護這一權利。中國足協規定,持證媒體記者拍攝的中超賽事圖片,只可用于本媒體的新聞報道,不得商業使用,以此保護官方圖片機構營利性使用中超聯賽圖片的排他性權利。
體育賽事的法定或合同確定的權利,可用于商業開發。例如,授予經銷商銷售門票的權利,授權拍攝賽事圖片或攝制和轉播賽事,許可贊助商使用賽事知識產權進行營銷宣傳或特許經營商生產和銷售帶有賽事知識產權的商品等。商業開發為體育賽事提供收入來源,是體育運動發展的推進器。
商業開發模式
本案中,中國足協出具授權書,授權中超公司代理開發中超聯賽相關版權及商務資源。這是聯賽商業開發權利的集中,參賽俱樂部不再有聯賽的商業開發權。權利的集中基于章程,是一種橫向協議安排。聯賽如此,其他賽事也類似。例如,關于奧運會的商業開發,國際奧委會統一對外銷售賽事轉播權,奧運會組委會沒有這一權利;由國際奧委會開發的贊助或商品特許經營產品類別,奧運會組委會或國家及地區奧委會不得再進行商業開發;奧運會與主辦國奧委會的商業開發合二為一,由賽事組委會實施聯合商業開發。
本案中,中超公司獨家授權官方圖片合作機構。這是與交易相對方簽訂的縱向協議,排他性授權是體育賽事商業開發的慣例。例如,授權一家圖片合作機構或賽事轉播商,贊助或商品特許經營按產品類別采取排他或共同排他的方式。
中超聯賽商業權利的集中和對外排他性授權,引發了本案原告向反壟斷局舉報中國足協涉嫌行政壟斷及對中超公司的縱向壟斷協議之訴。毋容置疑,這樣的市場開發模式會減少與相對方的交易機會,對相關市場的競爭有限制作用。例如,非授權轉播商無法通過轉播賽事擴展業務,贊助商的競爭對手也無法利用賽事進行營銷宣傳。但是,商業權利的集中和對外排他性授權,是否構成橫向或縱向壟斷協議受到反壟斷法規制,不能一概而論。

合理性分析
裁決觀點認為,“由權利內在的排他屬性所形成的壟斷狀態并非權利濫用行為,權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權利本身并不是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
限制是協議的從屬性,有些限制不但有其合理性,而且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對協議限制進行合理性分析,美國反托拉斯法使用“本質違法+合理分析”的方式,我國和歐盟的反壟斷法采取“禁止+豁免”模式。對于經營者之間簽訂的橫向或縱向協議,如果限制有其合理性且不超過必要限度,會受到法律的豁免。
與其他經濟實體不同,俱樂部雖然也是獨立的經濟實體,相互之間有競爭關系,但其他經濟實體獨自生產自己的產品,而俱樂部只有合作才能推出聯賽,離開了體育聯盟,作為成員的俱樂部無法生存。再者,基于相互依存關系,俱樂部不但無法消除競爭對手,也不能拉大競爭對手之間的差距,否則賽事勝負始料可及,失去對觀眾的吸引力。
集中進行商業開發并在各俱樂部之間進行收入分配,有利于維持俱樂部的實力平衡,避免“單干”造成“窮者越窮、富者越富”的局面,符合體育運動的規律。對外排他性授權,可產生賽事商業資源“求大于供”的效果,有利于商業開發收入最大化。這對行業的發展不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此,體育賽事商業權利的集中和排他性開發,不應受反壟斷法的規制。
市場支配地位
裁決觀點認為,“經營者能否控制商品的交易或者維持市場壁壘,是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核心要件,如果經營者具有該兩核心要素之一,即可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界定相關市場總體上需要考慮時間、商品和地域三個要素。特定類型商品在相關時間和地域內基本上不可替代,則可以認定該特定類型商品的交易獨立形成相關市場。”
體育賽事的相關市場以公眾的熱衷度來衡量,即對不同賽事的熱衷可否相互替代。奧運會、世界杯、歐洲杯、F1等頂級體育賽事,無疑會形成獨立的相關市場。對奧運會的熱衷無法取代對F1賽事的喜愛,也不會因為觀看世界杯而失去觀看歐洲杯的興趣。
一項有趣的調查發現,五人制與七人制足球規則基本相同,但參賽俱樂部、裁判、觀眾、贊助商、媒體等要素并無相互替代、此消彼長的關系,其賽事的組織和商業化運營,被視為兩個獨立相關市場。
因此,體育賽事的商業開發易于形成獨立相關市場,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這本身并不違法,只要不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現象。

權利的行使
裁決觀點認為,“經營權授予本身具有合法性。如果具有商業合理性并在授權過程中體現了競爭性,是公平競爭的結果,原則上不宜認定該經營權獨家授予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排他性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才可能成為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
何為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本案中,中超聯賽官方圖片合作機構采取了公開征集的方式,在中國足協網站發布公告,多家機構參與投標,機構的選定是公平競爭的結果。雖然中超聯賽具有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但并沒有不當行使權利,不構成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如果授權過程不體現公平競爭,結果會大不相同!
丹麥網球協會曾指定Slazenger公司為比賽用球獨家供應商,有權在產品包裝上使用丹麥網協的徽記和“丹麥網協官方用球”的稱謂。歐盟委員會認為這種安排會限制其他網球制造商的競爭能力,要求丹麥網協變更指定贊助商的做法,采取招標程序選擇比賽用球贊助商,中標后合作期限最長不應超過兩年。
此外,排他性限制是否超出達到目的的必要限度,也是權利行使當否的重要考慮因素。歐足聯曾將聯賽所有的轉播權銷售給成員國的一家轉播商,且授權期限長達5年。歐盟委員會認為,這樣的安排對賽事轉播市場競爭的限制過大,不利于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后來,歐足聯將排他性轉播期限減為3年,賽事直播和集錦由歐足聯授權,延時和新媒體轉播由歐足聯和俱樂部共同開發,這樣的安排得到歐盟委員會的認可。
再者,門票的搭售行為也會成為反壟斷機構關注的焦點。搭售是門票經銷常見的策略之一,將門票與其他產品打包一起銷售給客戶。其合理性為門票、機票、住宿的捆綁銷售,可以解決觀眾在大賽期間的住、行難的問題。但是,這一做法應盡量減少對競爭的限制,例如,給予購票者選擇是否購買搭售產品的權利或搭售的機票或住宿不局限于一家航空公司或酒店,以使購票者有更多的選擇。
結語
體育賽事的商業權利,采取集中和排他性授權的開發模式,雖然具有限制性,減少了相對方參與賽事商業開發的機會,但這種方式符合體育運動的規律,有利于體育運動的發展,具有合理性,應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但是,由于體育賽事商業開發的經營者具有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對權利的不當行使將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會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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