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賽事是高風險活動,運動員、甚至觀眾受傷司空見慣。為此,體育項目管理機構制定賽事管理規則和安全保障要求,最大限度地避免賽事內在風險造成的傷害。但是,因人員聚集,賽事外在風險造成的事故更不可忽略,一旦出現,后果便是災難性的。
縱觀國外體育比賽的歷史,觀賽大看臺坍塌、大火、足球流氓鬧事,多次造成血的慘案。國內讓人深感痛心的甘肅白銀黃河石林山地百公里越野賽,惡劣的氣候致使多名跑手永遠無法到達終點。新冠病毒的出現和疫情的蔓延,又使一場場體育賽事停擺或推遲。
在這個大背景下,國家體育總局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作為國家體育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規章,可用以規范國內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包括國際體育賽事,違反“熔斷”機制的相關規定應承擔違法責任。

▲《通知》截圖。
“熔斷”機制規范對象為存在較大事故風險的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或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一旦出現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的突發情形,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形,應立即啟動“熔斷”機制。
不同類型體育賽事的責任人和啟動程序不同,一般性賽事由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提出建議,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出現猶豫不決或拒不中止比賽的,相關人員有權直接向所在地體育部門報告,由地方體育部門做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對于重大體育賽事活動,例如,國際賽事或國內的大型賽事,由地方體育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做出中止比賽的決定后中止比賽。緊急情況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或地方體育部門可當即中止比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地方體育部門或人民政府已經決定中止比賽,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拒不執行、借故拖延的,體育部門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責任;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熔斷”機制的出臺,不僅明確了違反規定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而且為相關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奠定了基礎。行政或刑事責任對于保護公眾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方法。但是,這兩種法律責任的著眼點,是違法者向國家承擔責任,即通過行政處罰或者刑罰的方法制裁違法行為,其中包括的罰款、罰金等都是上繳國庫,而非對受到損害個人的給付。
而民事責任則完全不同,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既是向國家負責,更是向受害人負責,主要的制裁手段是財產性質,并且將違法行為人承擔的財產責任直接對受害人給付,救濟其受到的損害,填補損失。這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所不能替代的重要責任,具有救濟私權損害的獨具特色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保護民事權益所對應的請求權,是權利人享有的侵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對應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責任人具有過錯,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方法是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賽事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賽事組織者對包括觀眾在內的賽事參與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構成過錯,如果該過錯與產生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責任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認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一個復雜過程,需采用合理性標準,考慮的因素包括不同的場景及行為人與受害人的關系、損害是否能夠合理預見、受害人是否應“自甘風險”等,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知》明晰了相關責任人在“熔斷”機制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未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或在規定情形下不中止比賽,構成對義務的違反,相關責任人應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有利于防范黃河石林山地百公里越野賽的悲劇再次發生,也給事故發生后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帶來更大的確定性,使受害者獲得賠償。
舉辦這類人身危險性較高的賽事,適用“熔斷”機制。賽事組織者應密切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遇有惡劣氣候,相關人員要及時提出啟動“熔斷”機制并立即中止比賽,出現問題后應立即組織救援和救治并做好后續處置工作。以上任何步驟出現瑕疵,都構成過錯,責任清晰明了,根據情節和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不但應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還應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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