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奧會期間,美國女子單板選手Julia Marino因傷退出大跳臺比賽,她自己說還有一個原因是國際奧委會不讓她再用Prada雪板,要么更換雪板、要么遮擋logo。
這一限制與《奧林匹克憲章》Rule 40(第40條)有關,也涉及Rule 50的相關規定。參賽運動員、國家奧委會或國際體聯都應該遵守《憲章》的規定。
我曾任2008年北京奧運會品牌保護團隊負責人,從事賽時執行Rule 40和Rule 50的工作,可把其中的原由從頭道出。

▲Prada這塊雪板,市售價為3600美元。
代言的“松綁”
Julia Marino在比賽中使用Prada雪板,很顯然在為該品牌代言,這涉及《憲章》Rule 40的適用。原先Rule 40規定,奧運會賽時,參賽人員不得允許自己個人、名字、照片或運動形象被用于廣告目的,特別是運動員,除非經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批準。國際奧委會的批準只針對奧運贊助商,特別是國際奧委會的全球合作伙伴,而像Prada這樣的非奧運贊助商,自然無法得到豁免。
這么規定是為了防止過度商業化和保護贊助商的利益。奧運會賽時必然是參賽運動員代言的黃金時期,不加限制將造成廣告鋪天蓋地的商業氛圍,影響奧運會的非商業化形象。再者,非奧運贊助商用參賽運動員的形象代言,會使公眾產生非贊助商與奧運會有聯系的誤解,干擾或削弱奧運贊助商的營銷效果,這就是體育商業開發中所指責的隱性營銷行為。
但是,這種限制卻對運動員的利益造成了損害。運動員經過多年的刻苦訓練和賽場上的拼搏,形象權才造就了今天的商業價值。在奧運會賽時黃金期不能做代言,運動員的贊助收入必然減少。損害運動員的利益,必然對奧林匹克運動和體育事業帶來不利影響。
德國運動員對此事推波助瀾,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他們狀告德國奧委會,主張奧運會期間的代言限制違反了歐盟競爭法。德國卡特爾監管部門認為,這是國際奧委會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企業的營銷活動,雖然具有合理的防止過度商業化和保護贊助商權益的目的,但限制方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應做出調整。
國際奧委會主席巴赫2013年上臺后也更加重視運動員的利益,主張應在提高運動員收入和保護贊助商的權益之間做好平衡。因此,《憲章》Rule 40做了修改,為運動員代言“松了綁”,由“原則上運動員不可以在奧運會賽時做代言”變成“根據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確定的原則,參賽運動員可以為贊助商代言”。
在此案中,所指的原則主要涉及清潔場館原則和裝備生產商品牌露出的原則。
清潔場館(clean venues)
奧運會與其他賽事不同點之一是實行清潔場館原則。這個清潔場館與潔凈衛生的比賽環境沒有一毛錢關系,而是為了防止過度商業化和保護贊助商權益采取的另一個措施。
比賽場館是觀眾最為集中、轉播鏡頭聚焦的場所,不但曝光度高,還與賽事產生密切聯系,賽事的觀眾和粉絲易成為露出品牌的潛在消費者。因此,大型賽事不允許非贊助商的品牌在賽場出現,以免他們蹭賽事熱點、無端獲利,并使觀眾產生混淆和影響贊助商的營銷效果。
在防范非贊助商品牌露出方面,奧運會采取了更加嚴格的措施。不光是場館內不能出現非贊助商廣告或品牌露出,甚至連場館使用的非贊助商產品上的標識也要遮蓋,例如,如果使用的家具或空調不是贊助商的產品,這些產品的標識都會被膠條遮住。這就是為什么國際奧委會要求遮擋Prada logo的原因,因為該品牌不是北京冬奧會的贊助商。

▲奧運賽場上,基本看不到贊助商標識。
為了防止過度商業化,清潔場館的要求并沒有到此為止。與其他賽事比賽場地周圍和運動員的服裝上布滿贊助商logo的情況不同,在奧運會比賽場地(Field of Play)和比賽場地能夠觀望到的區域,包括場館的上空,不允許出現任何商業廣告或品牌露出,贊助商的品牌也不能“幸免”。
因此,在比賽場地的四周,我們只能看到奧運會的景觀形象,這也形成了奧運會與其他賽事的重要區別。當然,贊助商為奧運會做出的貢獻也不能忽略,在場館的入口處或其他公共區域會豎立載有贊助商標識的識別牌,表示對贊助商的鳴謝。
可想而知,在如此嚴苛的規則下,怎能允許大跳臺運動員在完成空翻、轉體和抓板等動作時,使用的雪板在比賽場地的上空展現Prada logo?這是嚴重違反清潔場館原則的行為。
體育用品生產商的品牌露出
除環境治理外,《憲章》Rule 50對參賽人員也提出了要求。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或其他人員不得展示,或其穿著的服裝和使用的裝備也不得帶有任何形式的公關宣傳或商業信息。但考慮到體育用品生產商為體育事業和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做出的重要貢獻,國際奧委會與世界體育用品工業聯盟簽訂了協議,允許奧運會參賽人員的服裝或裝備上出現生產商的標識,但該標識應為產品的通常標識,不得為廣告目的而過于凸顯。
這是《憲章》Rule 50為世界體育用品工業聯盟成員企業開的口子,非成員企業沒有這樣的待遇,其標識不允許在服裝或裝備上出現,無論是運動員個人、運動隊還是國家或地區奧委會的贊助商。其他賽事運動員服裝上肉眼可見的贊助商logo,在奧運賽場消失了。
Prada不是運動裝備品牌,更不是世界體育用品工業聯盟的成員單位,僅作為運動員個人或運動隊贊助商的品牌,在裝備上展示其logo,顯然違反了《憲章》Rule 50的規定。
至于該運動員在之前幾天的坡面障礙技巧比賽中使用同樣雪板并獲得銀牌,其原因不得而知。但該運動員所在的國家奧委會,應在賽前對運動員的服裝和裝備是否符合《憲章》Rule 50規定進行檢查;賽時,國際體聯也應該對所有參賽運動員的服裝和裝備進行檢查。

聲明: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懶熊體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