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推出的BK1休閑鞋,復刻了1982年投產并流行至今的Nike經典鞋款Air Force 1,這一事件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和大量討論。
消費者購買體育用品,特別是運動服裝、鞋、帽等裝備,除用于日常運動外,還會追隨時尚和文化潮流,因此,具有現代氣息、強創意和新鮮感的運動裝備會倍受歡迎。Air Force 1就是這樣一款產品且時尚感經久不衰,時過40年,還遭受重新加載公司(Reloading Peacemaker)的復刻。

對體育用品的外觀設計,最有效的是專利權保護,即進行外觀設計專利注冊。無論是抄襲還是使用人用自己的創意,只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專利產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便構成侵害專利權。這與版權保護產生較大的差異,作為具有美感的藝術品受版權保護,但版權保護并不排斥他人獨立創作出類似的作品,也就是說,只有抄襲才侵害版權而獨創的作品不受版權法的限制。
要證明某一作品是抄襲而不是獨創,其難度可想而知。而專利侵權只需證明他人的設計與自己的專利相同或相似即可,即使兩位設計者“英雄所見略同”,也不影響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正因為如此,Nike早就為Air Force 1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但專利權保護是有條件和代價的。首先,專利注冊有一定的門檻,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且,專利不像版權那樣自動產生,需通過對“三性”的審查核準后才能注冊。外觀設計專利的代價,除交納一定的專利費外,就是僅有15年的保護期,屆期后,保護的內容便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復刻,既不像商標權那樣可以無限期延展,也不像版權那樣有更長的保護期,這就是今天BK1能夠堂而皇之登場的原因。

專利制度通過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壟斷權來鼓勵創新,創新能夠推動技術進步、造福社會,而壟斷又必然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要兼顧促進技術進步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專利保護期的設定就是基于這一考慮——既然專利權人在保護期內利用對專利的壟斷獲得了應有的利益,保護期過后不應再獨家行使這樣的權利,而應由社會共享該利益。
外觀設計專利不同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既不解決技術問題,也不考慮實用目的,只是以產品形狀、圖案、色彩等為構成要素,追求美感。這就與受版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有相似或重合之處。
那么,外觀設計專利到期后,其設計是否還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版權保護?這也是本次爭議的關鍵問題。Air Force 1設計獨特、富有美感,深受消費者喜愛,如果該設計能繼續作為美術作品受版權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財產權保護期是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被以BK1命名致敬的Air Force 1設計者Bruce Kilgore仍然健在,即使是職務作品,保護期也應是從產品推出之日算起的50年,顯然Air Force 1還在保護期內。

然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版權只保護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的藝術品。藝術品與實用品的最大區別是,前者不可復制,同一個藝術家也不能創作出完全一樣的繪畫、書法或雕塑作品;而后者的設計雖也富有美感,但依托于產品,可以通過工業手段復制,與藝術品產生質的差異。
顯然,Air Force 1屬于后者,既然不是藝術作品,在中國法律下不受版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仿冒行為僅指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對外觀設計保護無能為力,既然專利期屆滿,任何人都有權使用專利內容,“復刻”不能算作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就是Reloading Peacemaker的底氣,應該說,BK1是有備而來。
然而,法律對專利到期后的外觀設計保護也并不是束手無策,設計者還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保護自己的創意成果。屆期后的外觀設計,如果本身或使用的元素能與產品功能分離,仍然可以尋求其他法律保護。例如,如果該外觀設計被注冊為立體商標或使用的標志、圖形、色彩搭配等被注冊為商標,仍可受商標法的保護;如果可分離的元素具有獨創性,也仍可受版權法的保護。像我們常見的火炬、徽章、吉祥物玩具、比賽服裝等賽事特許商品,雖然屬于工業實用品,但其使用的火炬造型、會徽、吉祥物、有特色的圖形或色彩搭配等元素,要么受商標法的保護、要么受版權法的保護,這就限制了仿冒者在專利屆期后對外觀設計肆意妄為。
Reloading Peacemaker在法律上是做了功課的,沒有使用Nike的Swoosh商標,避免BK1成為一雙山寨Nike球鞋,繞過了商標法對Air Force 1的保護。

聲明: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懶熊體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