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京報》報道,2018年5月,北京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將18歲的小球員王振澳及其父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2002萬余元。
2012年8月4日,俱樂部與王振澳及其父簽訂了《北京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員赴西班牙培訓協議書》,并于2015年8月、2016年8月分別續簽了培訓期為一年的《培訓協議書》。
培訓協議約定派遣王振澳作為俱樂部注冊業余球員,前往西班牙馬德里競技足球俱樂部接受足球培訓。當王振澳年滿18歲成為職業球員時,其球員注冊所有權和處置權均歸萬達俱樂部所有,如需轉會須經俱樂部同意。
2017年11月27日,萬達俱樂部收到了丹麥瓦埃勒足球俱樂部發來的郵件稱,王振澳將于2018年1月5日與丹麥瓦埃勒足球俱樂部簽訂合同,要求萬達俱樂部出具TPO以便為王振澳完成在境外足球協會的注冊手續。2018年1月,在未取得萬達俱樂部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王振澳加盟丹麥瓦埃勒足球俱樂部。
該案已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開庭,王振澳父子未出庭應訴,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據悉,該案將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9時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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