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奧運會日益臨近,運動員、非奧運贊助商們與美國奧委會以及國際奧委會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張。
最近幾周,美國奧委會致函那些沒有得到美國奧委會和國際奧委會準允的運動員贊助商,警告他們不要竊取知識產權。
“商業實體不是他們企業社交媒體賬戶的試驗和游戲,”美國奧委會首席營銷官麗莎·貝爾德的來信中寫到。 “此限制包括對“#Rio2016” “#Team USA ”這樣美國奧委會主題標簽的使用。
美國奧委會擁有含 “奧運”、 “奧林匹克”、 “勇奪金牌”等字眼的商標所有權。
這封信進一步強調,非媒體相關性質的公司不得引用任何奧運成績,不得從奧運官方賬戶里共享或轉載任何信息,不能使用奧運會的任何照片。
美國奧委會認為,贊助商和被許可人有權讓他們贊助的運動員去參加奧運會,Oiselle的CEO薩莉·伯格森則認為,嚴苛的規則傷害了運動員,因為缺乏宣傳推廣,奧運會期間有關贊助公司并沒有足夠的能力去支持他們。

“贊助一位運動員參加奧運會需要花費30萬美金,美國奧委會僅償還他們1%左右的成本,”伯格森說。 “那真的是在支持他們(運動員)么?”
貝爾德說,運動員和非奧運贊助商可以相互支持,但他們不能明確具體的提及有關奧運會的事情。
“需要給贊助商設立一定的排他性標準,以此來維護我們受美國法律所保護的知識產權,”貝爾德說。
長久以來國際奧委會第40條規定,非奧運贊助商和運動員在奧運會大概一個月的時間內不能表明雙方的贊助關系。但現在首次對此條規定有所放寬。
作為新的妥協,國際奧委會與美國奧委會達成一致,允許那些沒有正式贊助關系的公司也可以在奧運會期間發布廣告。只要這些廣告從三月份就開始投放,并在奧運會比賽期間持續進行。
貝爾德不愿透露有多少家公司已經過批準,但她說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
新百倫(New Balance)并不是美國奧委會或國際奧委會批準的贊助商,但他們贊助的運動員里有超過70位有資格參加奧運會。
“我們發現,國際奧委會的第40條規定,令很多想要與能取得好成績的國際運動員合作的品牌望而生畏。
“作為一個品牌公司,我們想要同取得驚人成就的優秀運動員一起慶祝,”新百倫的發言人艾米說道。“但不幸的是,許多運動員并沒有充分的自由和機會來支持那些贊助他們的品牌。”
“運動員一般會說,在奧運期間謝謝你(贊助公司)的支持,”貝爾德說。“但公司銷售的運動飲料當然不能發布在一些游戲社交媒體頁面或網站上。他們只是利用奧運會出售他們的飲料。這與被明確界定為新聞界的ESPN性質完全不同。”
聲明:本文為懶熊體育原創或編譯,轉載請注明來自:http://lanxiongsports.com
延展閱讀:
NBC耗資12.3億美元買下里約奧運版權,奧運還沒揭幕就已經回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