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圖片來自新華網
據新華社2016年12月25日消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1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官網轉發(fā)了該法全文。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六章65條,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不少法條涉及體育設施、體育活動、體育文化等。

▲ 國家體育總局官網截圖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中明確,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體育場館屬于公共文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后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q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準,規(guī)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因城鄉(xiāng)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
在該法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第三十條中規(guī)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充分發(fā)揮統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廣播播送、互聯網上網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并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務。
對于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問題,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yè)發(fā)展,不得挪作他用。同時,該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針對農村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qū)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網絡信息內容、節(jié)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xiāng)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公民主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自主開展健康文明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從居委會、村委會,到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再到學校、軍隊,都要結合自身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活動。另外,國家還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十二條還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四十八和第四十九條,《公共文化保障法》還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渠道;同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章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yè)化發(fā)展。第五十四條則明確指出,國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加強多層次專業(yè)人才教育和培訓。
聲明:本文摘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