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時間11月7日,習近平主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該《決定》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作出修改,刪去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體育競賽全國紀錄審批制度。全國紀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確認。”
今后,體育競賽全國紀錄項目將不再采取行政審批的方式管理,由各全國單項體育協會采取行業自律的形式自行確定,體育總局由直接審批管理改為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此前,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9年8月2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七條:“用于全國性、國際性體育競賽的體育器材和用品,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審定。”同日,胡錦濤主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布了該《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