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判落地,美國喬丹與中國喬丹的四年商標拉鋸戰迎來新的轉折——邁克爾·喬丹在此前二次審判均敗訴之后,終于在這場漫長訴訟中贏了一次。想弄明白這次判決的意義,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這次訴訟究竟讓“飛人”喬丹得到了什么,而喬丹公司未來的商標使用又會受到哪些影響。
四年的馬拉松訴訟迎來的最高法的最終裁決,但這遠不是結束,充其量只能算“結束的開始”
2016年12月8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宣布涉及漢字姓名“喬丹”的三件案件確認違反商標法規定,撤銷一、二審相關判決及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相關爭議裁定,所涉“喬丹”商標將交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作為聞名全球的“籃球之神”,邁克爾·喬丹在此前二次審判均敗訴之后,終于在這場漫長的訴訟中獲勝了一次。
事發之后,邁克爾·喬丹方面第一時間給懶熊體育發來聲明,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
對于邁克爾·喬丹來說,這確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勝利,但并不意味著一切塵埃落定。嚴格上說,這次判決僅僅只是一個開始,如果以整個第二次世界大戰做比,他才剛剛打贏斯大林格勒保衛戰而已。
想弄明白這是次判決的意義,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這次訴訟究竟讓“飛人”喬丹得到了什么,而喬丹公司未來的商標使用又會受到哪些影響。

▲ 喬丹公司關于判決的聲明
幾乎與邁克爾·喬丹發布聲明的同時,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也發布了一份聲明,其中提到“申請人美國公民Micheal Jordan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68件商標案件中,我司已經取得了65件商標案件的勝訴”及“本次裁定的10件商標,包括支持再審申請人的3件商標均系我公司注冊時間不足5年,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御類商標,對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
單從喬丹體育的聲明來看,這次判決對他們幾乎構不成影響,甚至從絕對數量上來看,勝訴了65件商標案件的他們才是真正的勝利者。
造成這種看似矛盾結果的原因在于,雙方對于判決的解讀并不在同一個維度上。
喬丹體育強調的是最終的判決結果,而邁克爾·喬丹方面看重的則是,在這份判決結果生成的過程中,最高法第一次認可了邁克爾·喬丹對于“喬丹”這兩個中文字組合擁有姓名權。
一位接近邁克爾·喬丹的人士在宣判后第一時間接受了懶熊體育的采訪,他表示:“(這次判決)非常重要的一點是,這可能是最高院首次認可了邁克爾·喬丹對于‘喬丹’這兩個字擁有姓名權——之前沒有任何的中國法庭認為喬丹擁有姓名權。這次整個案件,簡單來說,所有關注的焦點都集中在有沒有姓名權上。因為是最高院做的最終解釋,(未來)應該是不會有太大變化。”
最高法對于本案出具的相關《行政判決書》中提及,再審申請人(即邁克爾·喬丹)對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正是“喬丹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明知或應知再審申請人知名度的情況下,將包括‘喬丹’,‘QIAODAN’在內的大量與再審申請人相關的標志申請注冊為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權利”。

▲ 喬丹體育的某個特賣廣告牌。
從法律界來講,這起案件的判定的一個關鍵點即在于,喬丹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而在這個過程中,如果認定邁克爾·喬丹對于“喬丹”漢字及拼音等相關標識擁有姓名權,那么他就擁有了上面提到的這種“在先權利”。
這是邁克爾·喬丹在一審、二審兩次失敗后,這次再審中完成反擊的關鍵點——就像斯大林格勒保衛戰一樣,這場戰役也意味著他反攻的開始。
針對這起案件,法律專家、資深版權律師戎朝對懶熊體育進行了解讀:“這個里面最大的問題就是在先權利的認可,根據中國的商標規則來說,誰先注冊歸誰,但是商標注冊的時候,在先權利是不能侵犯的。”根據戎朝的解讀,這次喬丹勝訴的關鍵,就是得到了“姓名權”這一關鍵的在先權利。
“姓名權作為自然產生的人身權來說,他的權力保障、是否擁有,都是比較含糊的。一般來說,越有名的人他越有可能擁有姓名權,越沒有名氣的人越不擁有這個東西。”戎朝說。
“在這個判決里也可以看得出來,搶注人的主觀故意也有非常重要的責任。像(喬丹公司)把一些邁克爾·喬丹兒子的名字都搶注了——為什么會取這個名字?主觀意圖決定了他的行為,之所以注冊這個商標,他的指向性就非常強了,要借‘喬丹’這個姓名權的名氣蹭他(邁克爾·喬丹)的利益就很明顯了。”他解釋道。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邁克爾·喬丹這次僅僅贏回了“喬丹”兩個漢字組合的姓名權,而在包括拼音“QIAODAN”在內的其他標志上的相同訴求都沒有得到支持,這也是為什么,在本次審理的10起案件之中,只有其中相關3起得到最高法支持的原因。
這3起,也就是邁克爾·喬丹在本案中直接贏得的訴訟,根據終審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對編號為4152827、6020565、6020569的“喬丹”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官網上可以查到這三個商標號對應商標的信息如下:

?4152827號商標,類號25,申請人名稱: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對應商品類別包括:1.服裝,2.嬰兒全套衣 3.游泳衣 4.防水服 5.舞衣 6.足球鞋 7.鞋 8.帽 9.襪 10.手套 11.領帶 12.皮帶(服飾用) 13.婚紗
?6020565號商標,類號32,申請人名稱: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對應商品類別包括:1.啤酒 2.水(飲料) 3.無酒精飲料 4.豆類飲料 5.可樂 6.植物飲料 7.果汁 8.蔬菜汁(飲料) 9.乳清飲料 10.飲料制劑
?6020569號商標,類號28,申請人名稱: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對應商品類別包括:1.體育活動器械 2.游泳池(娛樂用) 3.旱冰鞋 4.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判決并不意味著喬丹公司已經失去了這3個類別的商標所有權,只有在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3個商標進行重新裁定后,才能有新的結果。
這一流程完成前,喬丹公司依然擁有這3個商標。而就算失去這3個商標所有權,就像喬丹公司在聲明中所說的那樣,他們依然手握本次系列案涉及的68件商標中另外65件,整體公司經營不會受到多大影響。
喬丹公司自己也在聲明中強調“本次裁定的10件商標,包括支持再審申請人的3件商標均系我公司注冊時間不足5年,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御類商標,對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

▲ 喬丹公司依然握著的商標。
然而這也不意味著邁克爾·喬丹的這次勝利來得沒什么意義。準確地說,一切才剛剛開始。
就像邁克爾·喬丹方面強調的那樣,最關鍵的是最高法承認了他對于“喬丹”二字的姓名權,“籃球之神”已經據此贏得了3個相關商標的訴訟。未來他可以以此為先例,通過更多的訴訟為自己贏得更多的權益——當然,這需要繁瑣的過程和漫長的時間。
“首先一事一議,沒有告的東西法官也不會去審。他(邁克爾·喬丹)完全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他針對哪個商標在先權的主張,(法院)對哪個商標的權利進行判決,道理都是一樣的。”戎朝對懶熊體育表示。
事實上,對于喬丹公司來說,一切也不像聲明中表達的那么輕松。2012年,邁克爾·喬丹關于本案的第一次訴訟打斷了這家公司當時志在必得的IPO進程。此前兩次審判的勝訴讓他們對于IPO重新燃起的希望之火,又被今天的判決潑了一盆冷水。
根據《北京時間》12月8日的報道,該媒體記者“就相關問題向喬丹體育相關負責人發布了采訪提綱,對方僅回復了商標撤銷的問題,與IPO相關的問題卻只字未提。”
一切遠未結束,對于雙方來說,這場漫長的戰役都還只是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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